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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法解釋56

擔保法解釋56

擔保法解釋56
親戚開了擔保公司,那擔保法解釋56是怎麼樣的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以上就是對擔保法解釋56是什麼樣的解答,希望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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