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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的舉例與應用

代位權的舉例與應用

代位權的舉例與應用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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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的行使案例舉例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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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是民法中的一項基本權利,代位權能夠幫助權利人在不便的狀況下獲得救濟。但是,由於代位權的行使涉及主體較多,關係也就十分複雜。為了幫您更好的理解代位權,今天,律師365小編就為您提供一份代位權的行使案例以供您參考,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代位權案情簡介

中行XX分行向廣發行XX分行拆借3000萬元;廣發行XX分行與XX公司訂立《合作權轉讓協議》,約定將橫琴20000平方米土地轉讓給XX公司。但廣發行XX分行並未實際取得土地使用權。超過約定的付款期限後,XX公司支付了1500萬元土地款項給XX分行,後XX公司下落不明,該地塊被政府重新規劃。XX分行於拆借的3000萬元中借款給XX公司2764萬元。

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05)珠中法民二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認定,XX公司返還中行XX分行借款人民幣2764、4萬元及利息(自1995年8月18日至款項還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二、一審結果

2007年1月26日,中行XX分行向廣東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

1、確認廣發行XX支行與XX公司訂立的《合作權轉讓協議》無效;

2、判令廣發行XX分行返還購地款人民幣1500萬元,並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給付利息,用於清償XX公司所欠中行XX分行債務;

3、判令廣發行XX分行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為,XX公司欠中行XX分行的債務是不爭的事實,有廣東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05)珠中法民二初字第35號生效民事判決的認定;XX公司付給廣發行XX支行房地產部
1500萬元,用途是購橫琴島土地也是事實,有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01)粵高法經一終字第172號生效民事判決的認定;但廣發行XX分行是否欠XX公司的債務。

目前不能認定,因為,廣發行XX分行與XX公司在1994年2月28日簽訂《合作權轉讓協議》後雖然XX公司履行了部分付款義務,但對於協議的效力、應否繼續履行、能否履行、未能履行的原因、合同責任的承擔等事實均未能確定,XX公司對廣發行XX分行是否享有怠於行使的到期債權的事實亦未確定,故認定在該轉讓關係中廣發行XX分行是債務人,XX公司是債權人的證據不足。

因此,中行XX分行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XX公司要求廣發行XX分行償還債權,不符合法律規定代位權的條件,其要求廣發行XX分行返還購地款人民幣1500萬元,並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給付利息,用於清償XX公司所欠中行XX分行債務的訴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三、一審分析

一審法院認為協議的效力不確定,並以此不支持代位權。但這些事實(協議的效力、應否繼續履行、能否履行、未能履行的原因、合同責任的承擔等)正是法院應該查明的,一身事實認定不清。


  四、二審結果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中行XX分行作為利害關係人(第三人),有權以提起訴訟的方式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廣發行XX支行與XX公司簽訂的上述《合作權轉讓協議》無效。XX公司怠於行使對廣發行XX分行的到期債權,損害了中行XX分行的利益的事實足以認定。關於廣發行XX分行抗辯中行XX分行主張代位權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

1995年8月17日,XX公司支付了1500萬元“購橫琴島地款”給廣發行XX支行房地產部。1996年8月21日,廣東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了廣發行XX支行與中行XX分行、金柱公司、XX公司拆借合同糾紛一案。在該案中,中行XX分行主張廣發行XX支行拆借出3500萬元的同一天已經收回1500萬元,請求將XX公司支付給廣發行XX支行房地產部的1500萬元作為中行南澳支行已償還廣發行XX支行的債務予以衝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該訴訟導致中行XX分行向廣發行XX分行主張代位權的訴訟時效中斷。對該案作出的(2001)粵高法經一終字第172號民事判決明確指出,有關該1500萬元的權利義務存在的爭議,應當由XX公司與廣發行XX支行另訴解決,人民法院保障有關當事人的訴權。而XX公司在該案的訴訟中已經下落不明,未參加該案訴訟。因此,從(2001)粵高法經一終字第172號民事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的2002年10月28日起,中行XX分行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損害,訴訟時效重新起算。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損害時起二年內,向人民法院或國家仲裁機關提出主張,逾期將不受國家法律強制力的保護。中行XX分行直至2007年1月26日才向原審法院提起本案訴訟主張代位權,已經超過了二年的訴訟時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並未規定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必須以主債權經生效裁決認定為前提要件,中行XX分行主張其對XX公司提起的確認主債權的訴訟構成其向廣發行XX分行主張代位權的訴訟時效中斷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據。

即使中行XX分行於2004年1月5日向廣東省XX市人民檢察院提交的《關於要求檢察機關及時採取措施為我行追繳被詐騙資金的報告》構成其向廣發行XX分行主張代位權的訴訟時效中斷的理由,至2007年1月26日其向原審法院提起本案代位權訴訟,也已經超過了二年的訴訟時效。因此,廣發行XX分行抗辯中行XX分行主張代位權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五、分析

次債權是不當得利之債,應於確認協議無效後起算,即從二審判決生效後起算。因此並未過訴訟時效。


  六、再審結果

關於本案中主債權的訴訟時效,在廣發行XX支行起訴中行XX分行、金柱公司、XX公司拆借合同糾紛一案中,中行XX分行主張應將XX公司支付給廣發行XX支行的1500萬元在債務中予以衝抵,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有關1500萬元的權利義務及存在的爭議,應當由XX公司與廣發行XX支行另訴解決”。

由於XX公司已下落不明,未參加該案的訴訟活動,且該院認為關於1500萬元款項的爭議應另行解決,因此,在(2001)粵高法經一終字第172號案件中並沒有確認中行XX分行與XX公司、XX公司與廣發行XX支行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及具體的債權金額。該判決生效後,中行XX分行享有的相關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應當重新起算,但中行XX分行對其權利的主張不僅限於代位權。

本案中,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01)粵高法經一終字第172號民事判決自
2002年10月28日發生法律效力後,中行XX分行於2004年1月5日向廣東省XX市人民檢察院提交了《關於要求檢察機關及時採取措施為我行追繳被詐騙資金的報告》,並於2004年5月21日,向廣東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對XX公司的債權,雖因其主體資格問題被該院裁定駁回起訴,但其主張民事債權的行為仍具有使該債權的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此後,中行XX分行再次向廣東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院於2005年
12月30日作出(2005)珠中法民二初字第
35號民事判決,確認中行XX分行對XX公司享有債權2764、4萬元本金及相關利息。2007年1月26日,中行XX分行向廣東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該債權沒有超過法定的二年訴訟時效期間。

此外,本案中的次債權,即XX公司對廣發行XX分行享有的到期債權,是基於《合作權轉讓協議》無效而產生的返還財產請求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關於“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的規定,在《合作權轉讓協議》被依法確認無效後,廣發行XX分行應負有向XX公司返還其收取的購地款本金1500萬元及利息的義務。

該項債權(本案中的次債權)的二年訴訟時效期間自合同被本案二判決確認無效時起算,債權人中行XX分行代XX公司向廣發行XX分行主張該債權,沒有超過法定的二年訴訟時效期間。原審判決認定中行XX分行提起本案代位權訴訟超過了訴訟時效,依據不足,應予糾正。

該案是法人之間的代位權行使糾紛,關係也相對複雜,訴訟也經過了一審、二審和再審三個階段。小編提醒,在實務中,由於代位權的行使比較複雜,您最好籤訂《授權協議》。同時,您在行使代位權時,還可以聘請專業人士,以免後期出現糾紛,給您造成時間和金錢的損失。

以上就是一份代位權的行使案例以及相關解析了。該案是法人之間的代位權行使糾紛,關係也相對複雜,訴訟也經過了一審、二審和再審三個階段。小編提醒,在實務中,由於代位權的行使比較複雜,您最好籤訂《授權協議》。同時,您在行使代位權時,還可以聘請專業人士,以免後期出現糾紛,給您造成時間和金錢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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