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怎麼構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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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怎麼構成的
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由以下要件構成:1、客體是武器裝備的管理秩序;
2、客觀方面為違反規定,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的編配用途,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3、主體為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以及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
4、主觀方面為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違反了規定,由於疏忽大意沒有預見,以致發生嚴重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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