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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供有效擔保的條件

公司提供有效擔保的條件

公司提供有效擔保的條件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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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供有效擔保的條件

公司對外擔保的條件,根據《公司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可以看出,對於對外擔保是由股東會議通過還是由董事會議通過,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直接約定。
根據《公司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也就是説,為本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提供的擔保,必須經過股東會議通過,而不能通過公司章程的約定來由董事會通過。
另外,“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應當明確股東大會、董事會審批對外擔保的權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七條
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於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民法典》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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