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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撫養權 離婚

變更撫養權 離婚

離婚 變更撫養權
離婚後變更撫養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若干意見》第十六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一旦撫養權變更得到支持,原先給付的一次性撫養費可以要回,而且可以讓對方承擔孩子的撫養費。 你對照看符合哪一條。可以先跟對方協商進行撫養權的變更,協商不成再起訴到法院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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