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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務自首的情節

妨害公務自首的情節

妨害公務自首的情節
如何認定自首情節

1、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2、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後果,委託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後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3、並非出於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4、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後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首。


綜上所述,法院審理刑事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有自首、認罪悔改及立功表現的,都可以認定為從輕處罰的情況。至於自首認罪認罰減刑多少,並沒有法律規定,法院會根據刑事案件實際情況、自首情節等作出判決。當然,自首的認定要符合一些要件,包括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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