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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調解土地糾紛

司法所調解土地糾紛

司法所調解土地糾紛
司法所調解協議效力
要看具體情況,雙方是自願,平等符合法律規定的就具有法律效力。以下情形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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