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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尋釁滋事怎麼量刑的

對尋釁滋事怎麼量刑的

對尋釁滋事怎麼量刑的
對尋釁滋事怎麼量刑的
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累犯有三種法律後果:
(1)根據《刑法》第65條的規定,應當從重處罰。
(2)根據《刑法》條74打的規定:對於累犯,不適用緩刑。
(3)根據《刑法》第81條的規定,對於累犯不得假釋。
《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尋釁滋事,情節一般,未造成人員受傷的,基準刑為管制刑適用管制刑不足以體現刑罰價值的,基準刑為拘役刑。
《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第一百四十條規定:“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情形之一或者同一種情形增加二次,刑期增加六個月。
尋釁滋事致人輕傷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每增加輕傷一人,刑期增加六個月至一年。
以自殘、自殺等威脅、要挾方法在公共場所、機關等企事業單位無理取鬧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或造成惡劣影響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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