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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收養的擬製效力

哪些是收養的擬製效力

哪些是收養的擬製效力
哪些是收養的擬製效力
1、收養的擬製效力,是指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與親生父母子女關係一致,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2、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
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本法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係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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