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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過往撫養費能否要求

子女過往撫養費能否要求

子女過往撫養費能否要求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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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能否要求父母增加撫養費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此條中的“必要時”應理解為在下列情形下,子女可以要求父母增加撫養費:

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在給撫養費之前,需要先搞清楚是怎樣給付子女撫養費的,也就是要確定撫養費的具體數額。當然,日後傲視因為一些客觀情形發生了改變的話,也是可以申請變更撫養費數額的。而原則上,父母撫養子女的一般是到子女18週歲為止,當然現實中也有一些比較特殊的情況。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律師365鄭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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