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在什麼情況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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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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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可以適用緩刑
在我國,緩刑是指對於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如果暫緩執行刑罰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的,就規定一定的考驗期,暫緩刑罰的執行;在考驗期內,如果遵守一定條件,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的一項制度。簡而言之,緩刑就是有條件地不執行所判決的刑罰。根據刑罰第72條的規定,適用緩刑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第一,犯罪情節較輕,通常以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為標準,這裏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就宣告刑而言,而不是指法定刑;
第二,有悔罪表現,如犯罪後積極退贓,羈押期間遵守監管法規、坦白交代罪行等。
第三,無再犯可能性。
第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罪犯能夠很好的融入社會,重新開始社會生活。
不滿18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75週歲的人,符合上述緩刑條件的,應當宣告緩刑。
此外根據第74條的規定,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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