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資產拍賣清償債務順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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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資產拍賣清償債務順序是什麼?
公司倒閉,進行破產程序的,按照《企業破產法》規定的順序清償。如果公司符合破產條件,但沒有進入破產程序的,對職工債權,可優先清償,但對於普通債權,按查封順序進行清償。
《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户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五百一十六條當事人不同意移送破產或者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產案件的,執行法院就執行變價所得財產,在扣除執行費用及清償優先受償的債權後,對於普通債權,按照財產保全和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先後順序清償。
二、公司破產程序是怎樣的?
1、破產申請
根據我國《企業破產法》規定,公司破產必須有申請,申請人可以是公司自己,也可以是其他債權人公司自己申請時,主要是認為公司已經資不抵債,無法再繼續經營。債權人申請時,主要是認為債務公司不能償還到期債務,已出現資不抵債。儘管法律有如此規定,但在我國,絕大多數是公司自己申請破產,幾乎很少有債權人申請破產。
2、法院裁定受理
公司或者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後,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的,需要指定破產管理人。
3、指定破產管理人
公司進入破產程序後,原有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總經理,監事等人員不再行使原有職權,公司需要交給破產管理人管理。
4、破產管理人接管破產企業
破產管理人的主要職責是管理破產企業,負責破產企業的清算、重整或者和解。破產企業的日常事務都由破產管理人決定。
5、審計、評估
破產企業管理人由非審計、評估機構擔任的,需要委託審計、評估機構對企業財務進行審計,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以確定企業的資產負債率和企業的財產價值,為下一步的財產處置提供依據。
6、接受債權申報
公司的債權人自公告之日起,或者自接到債權申報通知書之日起即可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破產案件後,應在人民法院報上公告,管理人根據債權人的申報製作債權登記表,記錄債權人的申報情況,包括債權人名稱、債權數額、債權形成時間及形成原因等。
7、召開債權人會議
由於公司破產清算,可能使債權得不到清償,或者得到清償的比例極小。因此,法律規定債權人會議是破產程序中的最高權力機構。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為債權人會議的成員,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企業在經營不善的時候,是可以申請破產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申請註銷就可以,如果企業有債務,那麼在清算之後,需要對債務進行償還,資產清償債務順序優先對職工,其次對普通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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