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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產財產構成範圍是哪些

公司破產財產構成範圍是哪些

公司破產財產構成範圍是哪些

公司破產財產構成範圍是哪些

由下列財產構成:

1.宣告破產時,破產企業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

2.破產企業在破產宣告後至破產程序終結前所取得的財產;

3.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包括在破產程序結束時尚未到期的、應由破產企業將來行使的財產請求權等;

4.已作為擔保物的價款超過其所擔保的債務數額的,超過部分也屬於破產財產。

從實體意義上講,破產財產是指破產宣告時及破產程序終結前(視所採立法原則而定),破產人所有的供破產清償的全部財產,其着眼點是財產的構成與來源。通常,這一概念都明確規定在法律中,以便實際執行,故可稱為法律概念。鑑於破產主要是指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對其財產清算分配的一種特別程序,而且各國法律上規定的破產財產實體概念並不相同,所以,我們便將形式意義上的破產財產作為其概念,而將實體意義上的破產財產稱之為破產財產的構成範圍。

舊破產法第28條以列舉方式規定了破產財產的構成,為處理破產案件中認定破產財產提供了統一的法律標準。

第二十八條 破產財產由下列財產構成:

(一)宣告破產時破產企業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

(二)破產企業在破產宣告後至破產程序終結前所取得的財產;

(三)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

但是,新破產法對“債務人財產”和“破產財產”做了清楚的區分。其第30條規定:“破產申請受理時屬於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後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為債務人財產。”在破產清算一章中的第107條規定:“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後,債務人稱為破產人,債務人財產稱為破產財產”。新破產法僅規定,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後債務人稱為破產人,債務人財產稱為破產財產,卻沒有具體規定破產財產的構成,因此很容易導致在處理破產案件時,對於具體財產是否是破產財產而發生爭議。

綜上所述,公司一旦破產,其公司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在宣告公司破產與破產程序終止前之間,企業所得到的財產也是屬於破產的財產範疇,公司只要宣佈破產,那麼該公司的全部職工就會面臨着失業的困局,給大家帶來生存壓力,為此我國也對破產企業做了相關規定。

標籤: 財產 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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