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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組成員規定內容是什麼?

清算組成員規定內容是什麼?

一、清算組成員規定內容是什麼?

清算組成員規定內容是什麼?

清算組成員規定內容是可以從被申請人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中指定清算組成員,人民法院應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及時指定清算組成員。

清算組成員可以從被申請人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入選人民法院破產案件管理人名冊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中選取。被申請人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擔任清算組成員的,可以聘請具有相關專業資質的代理人從事相關清算事務,代理費用由聘請人自行負擔。為保證強制清算的順利進行,除由上述社會中介機構獨立組成清算組以外,其他清算組成員的人數應當為3人以上的單數。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六十三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二、清算組成員的義務及清算期間的債權申報股東是什麼?

(一)清算組成員的義務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

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 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清算期間的債權申報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説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公司如果有問題,確實是經營方面存在一些問題,是可以申請破產清算的,當然清算組成員的義務是非常明確的,必須是忠於職守,按照法律規定履行自身的清算義務,同時不能利用職權收受 賄賂等。

標籤: 清算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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