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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資格的法定生效條件是什麼?

股東資格的法定生效條件是什麼?

一、股東資格的法定生效條件是什麼?

股東資格的法定生效條件是什麼?

股東身份的確認,應根據當事人的出資情況以及股東身份是否以一定的形式為公眾所認知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需要考量的因素主要包括:

1、股東是否有出資合意,

2、是否有出資行為,

3、公司記帳處理,是否計入“實收資本”。

核心是“出資合意 出資行為”。

二、法律依據是什麼?

公司法規定,股東可以分期繳納出資,實行分期繳納出資的,股東雖未出資,公司可以成立,沒有出資仍可取得股東資格。即股東出資和股東資格可以分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以下簡稱公司法解釋(三)]又規定了公司股東瑕疵出資的民事責任,進一步明確如果符合股東資格及股權的外觀形式,即使股東違反出資義務,也應確認股東資格。

公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三條同時規定,當事人之間對股權歸屬發生爭議,一方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其享有股權的,應當證明以下事實之一:已經依法向公司出資或者認繳出資,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已經受讓或者以其他形式繼受公司股權,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依據該條規定,當股權歸屬發生爭議時,當事人應當提供取得股權的實質性證據,證明已經依法向公司出資或者認繳出資。即通過出資、認繳出資方式或者受讓方式依法原始取得或者繼受取得股權。

根據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釋的前述規定精神,公司股東取得完整股東資格和股東權利,必須符合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實質要件是出資,形式要件是對股東出資的記載和證明,即公司章程記載、股東名冊記載、工商部門登記。股東資格確認糾紛,不僅僅發生在公司股東與股東或者股東與公司之間,在公司債權人要求公司股東承擔有限責任之外的其他民事責任時,也必須對當事人是否具有公司股東資格進行確認。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釋強調股權取得的形式要件的意義在於對公司股東之外的第三人利益的保護。對於公司內部關係而言,實際出資是股東對公司最重要的義務。因此,對於股東資格確認訴訟,首先應當區分當事人爭議的法律關係性質是屬於公司內部法律關係還是公司股東與公司之外第三人之間的公司外部法律關係,然後確定相應的審查標準:在訴訟涉及股東與公司之外第三人之間的外部關係上,應貫徹外觀主義原則,保護外部善意第三人因合理信賴公司章程的簽署、公司登記機關的登記、公司股東名冊的記載而作出的行為效力;在公司股東之間因股權歸屬產生爭議時,應注重股權取得的實質要件,即是否實際出資,是否持有出資證明書,是否行使並享有股東權利。

一般來説,就實質要件而言,股東資格的取得必然是基於股東對公司的出資,不進行出資的人就不能取得股東資格,公司作為一種資資合性的法人,股東出資是其成立的基礎,同時也是其進行正常生產經營的前提,因此,股東向公司出資是取得股東資格的基礎條件。

標籤: 股東 資格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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