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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清算罪法條及司法解釋是怎麼規定的處罰標準

妨害清算罪法條及司法解釋是怎麼規定的處罰標準

一、妨害清算罪法條及司法解釋是怎麼規定的處罰標準?

妨害清算罪法條及司法解釋是怎麼規定的處罰標準

妨害清算罪的處罰標準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第一百六十二條【妨害清算罪】公司、企業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

二、妨害清算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1、隱匿財產價值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涉及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3、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價值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4、造成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涉嫌妨害清算罪可以逮捕嫌疑人的條件有哪些?

(一)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三)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四、妨害清算罪的定罪證據需符合哪些要求?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我國,公司辦理註銷登記之前都得先進行清算,如果在清算過程中隱匿財產價值在50萬元以上,或者對資產負債表進行虛假記載,涉及金額在50萬元以上,諸如此類的情節,都要按照妨害清算罪追究刑事責任,因妨害清算給其他債權人造成的損失,債權人可以要求當事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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