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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股東資格條件

解除股東資格條件

解除股東資格條件
律師解析:應當符合三個要件:
第一,股東具有未出資或抽逃全部出資的情形,對於部分未履行或部分抽逃出資的股東不適用解除股東資格;
第二,公司給予該股東補正機會,即應當催告該股東在合理期間內繳納或者返還出資;
第三,公司應當依法召開股東會,作出股東會決議,如果章程沒有特別規定,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七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前款規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決時應當釋明,公司應當及時辦理法定減資程序或者由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在辦理法定減資程序或者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之前,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或者第十四條請求相關當事人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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