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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夥企業的設立條件是什麼

普通合夥企業的設立條件是什麼

設立普通合夥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2個以上合夥人
二、有書面合夥協議。
三、有合夥人認繳或實際繳付的出資。
四、有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民法典》第七十八條 依法設立的營利法人,由登記機關發給營利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營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普通合夥企業的設立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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