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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無資質簽訂合同嗎?

分公司無資質簽訂合同嗎?

分公司無資質簽訂合同嗎?

一、分公司無資質簽訂合同嗎?

分公司無資質能簽訂合同,一般而言,分公司在總公司授權範圍內所進行的經營合同,基本上都是有效的。

因此,在與分公司簽訂相關合同時,作為合同相對方,一定要審查分公司的總公司對其出具的授權委託書,明白總公司是否授權其對外簽訂合同,以及授權的額度。

二、分公司已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

如果合同相對方事先沒有審查分公司的總公司出具的授權委託書,不知道分公司的簽訂合同的權利範圍,則雙方所簽訂的合同是否是無效的。

《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由此可見,在分公司沒有總公司的授權或超出總公司的授權的情況下,分公司對外所簽訂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不是無效合同。如果總公司追認的,則為有效;否則為無效。

如果合同相對方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分公司有代理權的,則合同為有效,此時適用《民法典》表見代理制度。

第一百七十二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總公司和分公司之間,是具有強烈的依附性的。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但是擁有一定的自主經營權,比如説在經濟交往活動當中,分公司所簽訂的經濟合同基本上是能夠被認定為有效的。但是超過總公司的授權範圍之內,所從事的合同簽訂行為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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