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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範圍經營不再解決

超範圍經營不再解決

超範圍經營不再解決
律師解析: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66條規定:
超出核准的經營範圍和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的,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
雖然舊的文件對於超出經營範圍規定了解決,然而新的相關文件中將這些超出經營範圍解決的條款予以了廢除。
也就是説,按新文件的規定,超出經營範圍經營一般不屬於違法行為,不會受到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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