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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分立的類型

合併分立的類型

公司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和新設合併兩種方式。所謂吸收合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合併後,其中有一個公司(吸收方)存續,而其他公司(被吸收方)解散。所謂新設合併,又稱創設合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合併後,在合併各方均歸於消滅的同時。另外創設出一個新的公司。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公司分立分為新設分立和派生分立。新設分立是指將一個公司分割設立為兩個或兩個以上公司,原公司喪失法人資格。派生分立是指將原公司的一部分財產或營業分出去成立一個或幾個新公司,原公司繼續存在。

合併分立的類型

法律依據: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或者新設合併。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併,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併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併,合併各方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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