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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異地發行的相關知識

私募基金異地發行的相關知識

一、私募基金異地發行的程序

私募基金異地發行的相關知識

1、 產品設置階段

⑴選擇基金管理人。選擇有成熟交易模式並有穩定交易記錄的操盤團隊作為基金管理人。具體評估過程由公司相關部門制定嚴格的制度嚴格執行(擬採用與合夥制企業合作模式)

⑵ 產品設計方案制定,包括具體操作模式,募集週期風險控制,募集規模,封閉期,承銷方式,資金投向,退出機制等。同時,進行路演等一系列的推介活動。

2、 基金分銷渠道以及募集期規定

⑴基金開始發行期間,通過證券營業所網點和第三方機構等代銷渠道,向投資人發售基金單位。私募基金多采取自行發行的方式,即指基金髮起人不通過承銷商而由自己直接向投資者銷售基金。

⑵ 發行期結束後,基金管理人不得動用已募集的資金進行投資,應將發行期間募集的資金劃入驗資帳户,由有資格的機構和個人進行驗資。封閉式基金自批准之日起到募集期限內募集的資金超過該基金批准規模的80%的,該基金方可成立。

⑶封閉式基金募集期滿時,其所募集的資金少於該基金批准規模的80%的,該基金不得成立。基金髮起人必須承擔基金募集費用,已募集的資金並加計銀行活期存款利息必須在30天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3、 基金運作實施

基金成立後,按照產品設置方案,進入封閉運行期。期貨公司盡風險監控義務,實施跟蹤該基金運作情況。

4、 基金退出機制

封閉期滿後,按照產品設置方案進行分紅,退出。期貨公司協助辦理退出工作。

二、私募基金異地發行的條件

1、實繳資本或者實際繳付出資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

2、自行募集並管理或者受其他機構委託管理的產品中,投資於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債券、基金份額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規模累計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

3、有兩名符合條件的持牌負責人及一名合規風控負責人;

4、有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三年沒有違法違規行為記錄,在金融監管、工商、税務等行政機關以及商業銀行、自律管理等機構無不良誠信記錄。

股權投資管理機構、創業投資管理機構等符合登記條件的,應當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准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私募基金投資者資格要求

要求投資者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所投資私募基金風險能力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

1、個人或者家庭金融資產合計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

2、最近3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20萬元人民幣;

3、最近3年家庭年均收入不低於30萬元人民幣;

4、公司、企業等機構淨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

5、合格投資者投資於單隻私募基金的金額不得低於100萬元人民幣;

6、投資者應當確保委託資金來源合法,不得非法彙集他人資金投資私募基金;

7、投資者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提供收入或者資產情況的證明文件並應當如 實告知其投資目的、投資偏好和風險承受能力等基本情況。

上述內容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編輯的有關私募基金異地發行的相關知識,私募基金公司在本地發展壯大之後就會對鄰近的省區進行擴展,那麼就會出現私募基金公司的異地發行情況,以上有小編為大家整理編輯的私募基金公司在異地發行的相關程序,私募基金公司不是隨便的就在異地進行發行產品,必要要達到一定的條件時,才可以向異地發行產品,以上為詳細內容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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