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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股權分割原則

夫妻共同股權分割原則

夫妻共同股權分割原則

公司變更必須按國家制定的法定程序進行。公司必須首先提交變更報告書,包括變更的目的及變更的具體內容,經股東大會審批、備案,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否則被視為違法。公司發生分立或合併以後,無論是繼續存在的存續公司,還是合併以後的新設公司,都會發生業務職能的變更,都需要變更公司章程。業務職能變更和公司組織變更是同一變更過程的兩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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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股權分割有什麼原則


由於夫妻共同股權的分割具有涉及面廣,法律關係交叉,利益主體多等特點,所以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堅持和貫徹《婚姻法》、《公司法》的各項原則,其中應特別強調和把握以下四項原則:

1、堅持《婚姻法》與《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協調與統一原則。對夫妻共同股權的分割,不同於對生活、消費資料等一般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它不僅涉及《婚姻法》和《公司法》等不同法律調整的領域,而且牽涉到夫妻雙方、股東之間、股東與公司之間以及公司與其債權人之間的權益平衡,所以應統籌兼顧,全面、正確地適用法律。

2、堅持男女平等,公平分配的原則。由於作為出資的夫妻共同財產本身形式以及取得原因具有多樣性,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股權時,既要考慮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股權增值所發揮的作用及影響程度,也要考慮夫妻雙方利用各自人力資源優勢所獲得的夫妻共同財產,尤其要承認女方生育、家務勞動在夫妻財產價值構成中的貢獻,既不能以夫妻某一方未參與公司經營為由不分或少分,更不能把夫妻各自在文化程度、經營能力上的差異作為分割夫妻共同股權的條件。

3、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往往投資於有限責任公司的夫妻共同財產金額巨大,且與夫妻人身關係相分離,尤其是有的投資者既是股東,又是公司的實際經營者,因此使得夫妻的某一方在離婚糾紛過程中難以掌握股權的真實情況,也易讓某些離婚當事人在離婚糾紛過程中發生隱瞞、隱匿、轉移投資財產的不當行為,並導致實際分割的夫妻共同股權及其相應的財產大幅度減少。依《婚姻法》第47條之規定認定其有重大過錯,並依法對該有過錯方不分或少分給夫妻共同股權,至少應讓無過錯方所分得的包括股權在內的財產不低於有過錯方。

4、維持公司資本確定、資本不變的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股權時,既要保護離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要維護公司的正常生產經營,並且公司的整體利益應當高於夫妻利益。在分割夫妻共同股權時,將會或多或少的、直接或間接的影響到公司的利益。因此,應當採取審慎的態度,儘量不影響公司正常的生產經營,不破壞公司資本的穩定性,尤其要確保公司註冊資本不發生變化,力求把負面影響降到最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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