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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失業保險金的條件是什麼

申請失業保險金的條件是什麼

現今社會中存在許多的勞動者和單位簽定的勞動合同到期後,單位已經通知其不再續定勞動合同,或者是被單位辭退等的,再找不到工作就失業了的,就可以申請失業保險金,但是關於申請失業保險金需要滿足什麼條件的知識,本站小編整理了以下材料,一起看看吧。

申請失業保險金的條件是什麼

一、申請失業保險金的條件是什麼

失業勞動者想要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前提是,其在被辭退的前所有單位中,繳納一定期限的失業保險,否則不具有領取資格,另外,勞動者還必須進行相應的失業登記以及不是自願辭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全文》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二、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是多久?

1、累計繳費滿1年以上不滿2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為3個月;

2、2年以上不滿3年的為6個月;

3、3年以上不滿5年的為12個月;

4、5年以上不滿8年的為15個月;

5、8年以上不滿10年的為18個月。

6、1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期限合併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三、失業保險經的領取期限如何計算?

《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第十五條規定, 經辦機構根據失業人員累計繳費時間核定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失業人員累計繳費時間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一)實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工齡視同繳費時間,與《條例》發佈後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合併計算。

(二)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後不滿一年再次失業的,可以繼續申領其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

如果單位在勞動者任職期間,拒絕為勞動者購買失業保險的,勞動者在被辭退或者是非因勞動者本人自願而喪失工作機會的,此時勞動者有權要求單位支付相應的失業保險金或者是失業保險繳費數額,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若勞動者主動拒絕的,則除外。

標籤: 保險金 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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