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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出租有沒有勞動關係?

承包出租有沒有勞動關係?

承包出租有沒有勞動關係?

在日常的生活中,隨處就可以看得見有關承包出租的事情。涉及到承包出租自然而然地會簽署有關的各種合同,以此用來表示承包者出租者是自願的或者表示被承包者被出租者出於個人同意的情況下。那麼承包出租有沒有勞動關係以及是怎樣的關係,接下來我們就來詳細看一下。

一、什麼是承包

“承包”準確的説應是“承包經營管理”,是指企業與承包者間訂立承包經營合同,將企業的“經營管理權”全部或部分在一定期限內交給承包者,由承包者對企業進行經營管理,並承擔經營風險及獲取企業收益的行為。

二、什麼是出租

“出租”是指,將自己擁有所有權(或處置權,包括轉租權)標的物財產,轉讓經營或者使用。特點是使用人(使用主體)發生變化,所有權並不發生轉移。

三、什麼是勞動關係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係。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從用人單位領取勞動報酬和受勞動保護。

四、承包出租有沒有勞動關係

按照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勞資雙方建立勞動關係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權利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內容必須具有工作時間、工作內容及包括工資、保險、福利等項目的勞動待遇。

因此,勞動關係的形成是以勞動為前提,內容是勞動者提供勞動力,用人單位使用勞動力,雙方形成勞動力的支配與被支配關係。如果具備上述條件,就是勞動關係。

五、勞動關係與承包關係的區別

到工廠工作,服從單位領導和管理,單位給你們發放工資,和單位之間形成的是領導和被領導的關係,這是勞動關係的本質所在;而承包關係雙方沒有領導關係,而是互相按照協議的約定履行相應的義務,雙方是協作的關係。你們之間雖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實際上形成的是勞動關係。

單位沒有與你們簽訂勞動合同是違法的,應該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係,應該支付你們經濟賠償金。

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對於以自己的技能、知識或設施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或服務,自行承擔經營風險,與用人單位沒有身份隸屬關係,一般不受用人單位管理或支配的人員,應認定其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係不屬於勞動關係。

從上面的表述我們可以看出承包出租是有區別的,承包出租有沒有勞動關係可以從是否形成勞動關係區分。當然,對於工作人員來説,勞動關係與承包關係的區別是沒有什麼爭議的,但是處於我們的位置,處理這種糾紛就有些難度了。如果我們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侵害,一定要學會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標籤: 承包 勞動 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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