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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行為知識產權歸屬於單位嗎?

職務行為知識產權歸屬於單位嗎?

一、職務行為知識產權歸屬於單位嗎?

職務行為知識產權歸屬於單位嗎?

職務行為知識產權歸屬於單位,《專利法》第六條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1)在本職工作中做出的發明創造;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做出的發明創造;

(3) 退休、調離原單位後或者勞動、人事關係終止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二、如何認定職務作品

1、作品的作者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即作者與該單位具有勞動關係,作者有權從單位定期領取勞動報酬,享受該單位為工作人員提供的工作條件,同時就接受單位在勞動合同範圍內安排的任務,並接受單位在工作上的必要的監督和指導。

2、創作作品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單位的性質而提出的工作任務。

3、創作作品應當屬於作者的職責範圍,單位在作者的職責範圍之外並在單位的正常業務之內委派作者完成某些作品,除非雙方有新的約定,不屬於法定的職務作品。

4、作品基本上是依作者自己的意志創作,而不是依單位意志創作。如果是按照單位的意志創作的作品,不是職務作品,而是單位作品,即應視單位為作者的作品。

三、職務作品分為一般職務作品和特殊職務作品。

(一)一般職務作品著作權的歸屬

一般職務作品,是單位職工完成單位工作任務創作的文學、藝術類作品。“工作任務”,是指單位職工在單位中應當履行的職責。

這類作品,著作權由作者(單位職工)享有。但單位在其業務範圍內有權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二)特殊職務作品著作權的歸屬

特殊職務作品,是職工是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單位承擔責任的科學技術類作品。科學技術類作品,包括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作品。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單位享有的職務作品。也可歸入特殊職務作品。

對特殊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單位享有,單位可以給予作者獎勵。

任何基於單位的環境設施、物質資源等才有的發明,知識產權都不屬於職員個人所有。此時雖然專利是職員的腦力勞動成果,但是依舊是沒有署名權的。只有特殊的職務作品,歸職員所以的才有署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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