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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XX與蔣XX、太平XX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民事裁定書

張XX與蔣XX、太平XX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民事裁定書

原告:張XX,女,1968年3月16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懷寧縣。

張XX與蔣XX、太平XX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民事裁定書

委託訴訟代理人:劉XX,安徽XX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陳飛,安徽XX律師。

被告:蔣XX,男,1981年7月9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懷寧縣。

被告:太平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懷寧縣,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XXXX5867286T(1-1)。

法定代表人:韓XX,該支公司經理。

原告張XX與被告蔣XX、太平XX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於2016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張XX於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要求撤回對被告的起訴,屬自行處分其民事權利的行為,應予准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張XX撤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計25元,由張XX負擔。

審判員 吳 敏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書記員 鄭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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