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建設工程糾紛 >施工合同糾紛 >

建築合同訴訟管轄都有哪些內容

建築合同訴訟管轄都有哪些內容

1、一般地域管轄:一般地域管轄的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原則,即訴訟一般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2、專屬管轄:專屬管轄是指法律規定一些案件必須由持定的人民法院管轄,其他人民法院無權管轄。
3、協議管轄:協議管轄是指合同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糾紛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後,用協議的方式來選擇解決爭議的管轄法院,又稱為約定管轄或合意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建築合同訴訟管轄都有哪些內容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k/gongcheng/shigonghetong/yv07o.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