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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開分公司如何規避風險

決定開分公司如何規避風險

一、決定開分公司如何規避風險?

決定開分公司如何規避風險

1、公司決定設立分公司的,應按期辦理登記手續,使其規範運作;決定不設立的,也應儘快終止設立活動,撤銷相關文件,清退相關人員,決不能拖泥帶水。因為在分公司設立過程中所產生的相關債權債務要由做為“發起人”的本公司來承擔責任。一般來説設立分公司的,應當自決定作出或有關部門批准之日起30天內向公司(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2、分公司負責人的選聘。分公司負責人可以説是分公司的核心部分,其對分公司的整個經營運作起到很關鍵的作用,其個人的行為往往就是代表分公司的行為。所以在確定人選時要非常謹慎。對不熟悉的人,在任命之前,一定要對其個人資信作一個全面的調查瞭解。特別在有掛靠、承包性質的分公司中,對主動上門尋求合作者,更不能只聽其片面之詞,而應對事對人都進行詳細調查,必要時也可要求其提供一定的擔保,明確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以防上當受騙。

3、規範分公司會計財務制度。由分公司會計人員做帳,本公司財務部做彙總與財務分析。依照規定,本公司應直接負責對分公司員工的招聘,所以,要用好人事權,對於像會計等關鍵的職員,應由本公司統一指派或招聘、管理,使其能獨立於分公司負責人,以免在財務上發生問題,損及公司利益。像震撼股市的鄭百文公司倒閉事件,倒閉的原因之一即為分公司的財務制度不健全,呈現在帳面上的逾期帳款如同天文數字一般。

4、明確本公司對分公司的指揮流程與分公司向本公司的報告流程。雖説分公司是在本公司之外的區域相對獨立的經營,但其作為本公司經營的一種延伸,其民事責任仍由本公司承擔,所以雙方不應各自為政,而應建立密切的聯絡機制,使本公司能對分公司進行有效的操縱,例如可規定對分公司大筆額的借貸等資金流動,明確應由本公司批覆認可,否則由相應的人員承擔不利後果。

二、分公司的主要特徵

1、分公司是由隸屬公司依法設立的;

2、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與隸屬公司在經濟是統一核算,其在經營活動中的負債由隸屬公司負責清償。其實際佔有和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

3、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設立不須依照公司設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簡單地登記和營業手續後即可成立。

4、分公司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沒有自己的章程,沒有董事會等形式的公司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關;

5、分公司沒有獨立的名稱,其名稱只要在總公司名稱後加上分公司字樣即可。

如果分公司實際經營過程中亂七八糟的,最後一定會連累到總公司的,所以,規避風險的方法主要還是在總公司的。雖然總公司應該尊重分公司的自我管理權,問題是制定一套成熟完善的分公司管理制度也是很關鍵的。

標籤: 規避 分公司 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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