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權房子繼承有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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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權房子繼承有何規定?
只有使用權的房產不能繼承。被繼承人只是公有房屋租賃關係的承租人,因而生前對其居住的使用權房沒有所有權,其子女或親屬不能將該使用權房作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來繼承。
《民法典》(2021.01.10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而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二、辦理房產繼承過户流程是怎樣的
1、房屋評估:繼承人需要通過評估公司對所繼承的房屋進行市值評估。
房產評估依據主要是房屋地段、坐向、樓層、樓齡等,評估公司會按照以上評估依據進行專業價格分析和樓價評估,市值價格。
2、繼承公證:繼承人需要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領取繼承公證書。
辦理繼承公證需要繼承人提供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書、合法機關出具的合法繼承人名單證明,如有遺囑需要出示並提交被繼承人所立遺囑(原件)。如果有繼承人願意放棄繼承權,其他繼承人在辦理繼承公證時必須出具放棄財產承諾證明。
3、房屋測繪:繼承人到房地產測繪部門申辦房屋面積測繪或轉繪手續,領取測繪成果或者附圖(為產權登記做準備)。
4、繼承登記:繼承人到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繼承登記手續。
在房地產交易中心領取並填寫《房地產產權登記申請書》,遞交房屋產權證、繼承公證書、房屋測繪等資料,之後有辦理人員將收件立案受理,並核發回執。待一切資料審核後,即發放已更改權屬人的房產證明。
5、其他情況:經法院判決、裁定或調解的房產繼承,必須繳交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等。
對於那些公民只有使用權的房屋,由於並不屬於個人的合法財產,並不是遺產的範疇,故此是不能發生繼承的。在其死亡後,若是其家屬還想使用此類使用權房的,那麼可以與此房屋的產權部門,採取合適的方式,依法建立承租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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