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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駁回訴請 業主封閉自家陽台被物業訴請拆除

法院駁回訴請 業主封閉自家陽台被物業訴請拆除

成都中院:業主行為未危及建築安全且不損害其他業主權益

業主封閉自家陽台被物業訴請拆除 法院駁回訴請

來源:人民法院報 | 作者:陳環資 呂天陽

住房臨近馬路噪聲太大,在小區尚未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業主高某為提高居住舒適度、增強安全性及私密保護,按照小區前期已經由開發商統一封閉陽台的樣式顏色封閉自家房屋陽台,物業公司以高某未遵守小區臨時管理規約等為由,要求高某立即拆除已封閉陽台並恢復原狀。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終審審結這起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法院二審認為,物業公司訴請要求業主立即拆除已封閉陽台並恢復原狀,既在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其又未提供證據證明高某封閉陽台危及建築物安全、損害其他業主合法權益,也未提供證據證明高某有實施妨礙物業服務與管理的行為等,故依法撤銷一審判決,判決駁回物業公司的訴訟請求。

2020年9月,高某在成都近郊一小區購買臨近馬路的住房一套。該小區共有14棟樓,1棟至4棟在開發商交房前已全部封閉了陽台,其餘樓棟交房時開發商未封閉陽台。高某與開發商簽訂購買房屋合同時,被要求籤訂了前期物業服務協議,並以簽收承諾書的方式,要求其承諾遵守以前期物業服務協議附件呈現、由開發商與物業公司制定的小區臨時管理規約。該規約中明確,原則上不封閉陽台,經全體業主表決,户數與面積達到法定條件封閉陽台、露台的,須由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共同制定封閉方案並公示,且要求做到統一設計、統一材質、統一施工等五個統一。

同年12月開發商交房後,高某先後多次與小區物業就封閉陽台問題進行溝通協商,2021年5月該小區物業公司組織業主就封閉陽台事宜進行投票表決,後因參加表決業主佔比等未達到相關要求,未能啟動封閉陽台工作。

隨後,高某按照小區先期已封閉陽台的1棟至4棟的樣式顏色,對所購房屋陽台進行封閉。物業公司則以臨時管理規約規定不得封閉陽台等起訴,要求高某立即拆除已封閉陽台並恢復原狀。

一審法院認為,高某作為小區業主,應遵守小區臨時管理規約中的規定,在小區尚未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不得擅自封閉陽台等,故判決高某限期拆除已封閉陽台並恢復原狀。

一審宣判後,高某不服提出上訴。成都中院二審依法撤銷一審判決,判決駁回物業公司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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