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罪和信用卡詐騙罪有什麼區別? 杭州資深刑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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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我國經濟實力的大幅度上升,人民的日益消費水平也在提高。信用消費也使得人們的購買慾在急速增加,隨之而來的便是一些不法之徒的出現。他們利用這些來進行一些詐騙行為,最為普遍的是信用卡詐騙和合同詐騙,那麼信用卡詐騙和合同詐騙有什麼不同呢。
信用卡詐騙和合同詐騙的區別
合同詐騙中,詐騙者的主要目的是騙取對方的合同履行(包括款、物),為達此目的,詐騙者千方百計地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使對方與其簽訂合同並履行合同。通常,詐騙者會在以下幾個方面詐騙對方:
1、在主體上,一是採取偽造證件的手段虛構不存在的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是冒用他人的名義。
2、在合同的標的物上,謊稱擁有某件或某些物品,尤其是緊俏物品,或宣稱對某物品享有處分權。
3、在履約行為上,用偽造、變造、無效或不能兑現的票據或其他結算憑證支付。
4、在履約能力上,採取自己先履行小部分義務的方式騙取對方對大部分義務的履行,或通過訂立並履行小額合同樹立誠信形象後再與對方訂立鉅額合同進行詐騙。
5、在擔保上,使用明知不符合擔保條件的抵押物、債權文書等作為合同履行的擔保。
此外,詐騙者還可能採取收取定金、預付款後攜款潛逃的手段進行詐騙,或是在合同條款上設定對方極容易違約的條款,從而在對方違約時收取違約金或賠償金。
刑法第196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 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
(2) 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3)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 惡意透支的。”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才構成本罪。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為,詐騙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2、惡意透支5000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惡意透支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惡意透支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信用卡詐騙是一種利用人們消費為主要途徑的一種詐騙行為,而合同詐騙則是在任何情況下,利用所謂的合同來以法律的藉口實施的詐騙,其中不乏一些漏洞條款使得當事人疏忽,而身陷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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