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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從事證券場外配資被告人獲刑 杭州非法經營罪律師

非法從事證券場外配資被告人獲刑 杭州非法經營罪律師

4月29日,安徽省銅陵市銅官區人民法院對一起場外配資非法經營案一審公開宣判,以非法經營罪分別判處吳某等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六個月不等,並處罰金,責令退出違法所得。

杭州非法經營罪律師:非法從事證券場外配資被告人獲刑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0年6月至9月期間,被告人吳某、翁某、陳某合夥以杭州某企業管理有限公司名義從事場外配資業務,約定按照4:3:3的出資比例進行利潤分成。被告人朱某、林某受僱傭從事具體業務活動。吳某全面負責管理配資業務,具體分管分倉軟件風險控制管理、聯繫金主和客户;翁某、陳某負責聯繫金主和客户;朱某、林某、丁某從事日常風控管理、軟件運維、製作報表等工作。

  杭州某企業管理有限公司場外配資業務採用系統分倉模式,由吳某引入易管家軟件進行風控,即客户向杭州某企業管理有限公司指定林某的工商銀行賬户繳納保證金,金主收到保證金後按照1:4至1:8不等的槓桿比例將相應配資資金轉入自己實際控制的證券賬户內,朱某、林某給客户分配分倉系統賬户及密碼,並設置預警線、平倉線。客户通過專用客户端使用該系統賬户買賣股票,交易委託先發至分倉系統,分倉系統通過一個或多個真實的證券賬户委託證券公司下單入場交易。

  為確保金主資金安全,朱某、林某通過軟件後台實時監控,當客户股票交易虧損至其保證金的60%時系統自動預警,要求客户追加保證金,若未及時追加導致繼續虧損至其保證金的50%時,系統強制平倉。客户正常交易待配資行為結束後,杭州某企業管理有限公司將賬户中的保證金、盈利等資金返還客户。該公司收取客户配資額1%至1.3%不等的月息,支付金主0.9%至1.1%不等的月息,從中賺取利息差。截至案發時,被告人吳某等人使用易管家軟件通過11名金主向20餘名客户場外配資達4389萬元,獲利24萬餘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吳某等人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情節嚴重,其行為均構成非法經營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吳某、翁某、陳某系主犯,依法應按其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進行處罰,被告人朱某、林某、丁某系從犯,依法從輕處罰。法院綜合該案非法經營的方式、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危害後果並結合各被告人的主觀惡性、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確定該案的犯罪情節及量刑幅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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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人民法院報 作者:周瑞平 王婧 王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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