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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祕密案件判斷標準

商業祕密案件判斷標準

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並經權利人採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商業祕密應當具有祕密性、價值性和保密性三個特徵。其中與技術有關的結構、原料、組分、配方、材料、樣品、樣式、植物新品種繁殖材料、工藝、方法或其步驟、算法、數據、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四款所稱的技術信息與經營活動有關的創意、管理、銷售、財務、計劃、樣本、招投標材料、客户信息、數據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四款所稱的經營信息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以及交易習慣、意向、內容等信息。

商業祕密案件判斷標準

為公眾所知悉的標準指(一)該信息在所屬領域屬於一般常識或者行業慣例的;(二)該信息僅涉及產品的尺寸、結構、材料、部件的簡單組合等內容,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通過觀察上市產品即可直接獲得的;(三)該信息已經在公開出版物或者其他媒體上公開披露的;(四)該信息已通過公開的報告會、展覽等方式公開的;(五)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從其他公開渠道可以獲得該信息的。將為公眾所知悉的信息進行整理、改進、加工後形成的新信息,符合本規定第三條規定的,應當認定該新信息不為公眾所知悉。

同時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制的“侵犯商業祕密”,包括不正當的獲取、披露及使用行為,侵權人主觀上是為獲取不正當競爭優勢,客觀上侵害了他人商業祕密,給商業祕密持有人造成商業損失。主觀上有獲取不正當競爭優勢的目的是認定侵犯商業祕密的重要標準。

標籤: 案件 商業祕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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