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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其他子女不認可己方起訴確權案例 父母生前公證遺囑將房屋歸己方

因其他子女不認可己方起訴確權案例 父母生前公證遺囑將房屋歸己方

原告訴稱

父母生前公證遺囑將房屋歸己方,因其他子女不認可己方起訴確權案例

周某文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父母遺留的位於北京市房山區A號的房屋歸周某文所有;2.案件受理費由被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周父周母系夫妻關係,二人育有子女5人,分別為長女周某芬、長子周某坤、次女周某霞、次子周某濤、三子周某文周父2019年3月18日去世,周母2022年5月7日去世。父母二人遺留有位於房山區A的房屋(以下簡稱A號房屋)一套,系父母遺產。父母在世時留有公證遺囑,二人百年後該房屋歸周某文所有。依據父母所留公證遺囑,位於房山區A號的房屋應當歸周某文所有。現各方就遺產分割問題產生爭議,特訴至法院。

 

被告辯稱

周某坤辯稱,不同意周某文的訴訟請求。A號房屋和北京市房山區B號房屋(以下簡稱B號房屋)系由各繼承人周某文周某坤周某芬周某霞周某濤法定繼承且共同共有。

周某芬辯稱,我母親在的時候,這房屋就是給周某文的。同意周某文的訴求。

周某霞辯稱,遵遺囑,同意周某文的訴求。

周某濤辯稱,同意周某文的訴求。

周某坤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繼承並分割北京市房山區B號房屋;事實和理由:A號房屋1988年根據當時Y公司的分房政策,被繼承人周父獲得一個分房指標,且每人名下只能有一套住房。為滿足該政策,為騰出指標購買新房,便將父母所有的B號房屋暫登記在周某文的名下,雖然形式上登記在周某文的名下,但仍屬於父母的夫妻共同財產。後以周父名義購買了A號房屋登記在周父名下。為了購買A號房屋周某坤吃虧配合父母辦理購買事宜,母親承諾周某坤説他們哪天不在了,現在住的B號房屋也都留給幾個子女。

老人的本意是B號房屋自己居住,並在去世後將B號房屋A號房屋留給所有子女平分,而不是兩套房屋都給周某文B號房屋只是掛在周某文名下,是因為Y公司當時的分房政策導致。A住房的歸屬,是和B號房屋的分配是有緊密聯繫的。

周某文辯稱,不同意周某坤的反訴要求,由法院依法認定。B號房屋是我的房產。我父母在買A號房屋之前的房屋是C號C號一直是我的房屋。後父母申請A號房屋,他們就把C號房屋退掉了,後來我父母因習慣住在C,就讓我去A號房屋住,他們住在我的B號房屋

周某霞辯稱,同意分割B號房屋

周某芬辯稱,不同意周某坤的反訴要求。B號房屋可以分割,平分。

周某濤辯稱,不同意周某坤的反訴要求。

 

法院查明

周父周母系夫妻關係,二人育有長子周某坤、次子周某濤、三子周某文、長女周某芬、次女周某霞周父2019年3月18日去世,周母2022年5月7日去世。各方一致陳述周父周母的父母均先於二人死亡。

2007年5月29日,周父周母分別經公證處公證遺囑,將周父名下A號房屋中屬於自己的那部分財產去世後留給小兒子周某文一人繼承,作為他的個人財產。

位於房山區A號房屋登記在周父名下;位於房山區B號房屋登記在周某文名下。

周某坤主張B號房屋是其父母買的,開始登記在母親名下,後來分房是每人一套,所以這個房屋更名到周某文名下,故該房應是父母遺產,應平均分割。周某文對此不予認可,稱B號房屋其以工齡購買的,一直登記在其名下,並提交購房發票及產權登記證書。周某芬周某濤認可B號房屋周某文的個人財產。周某霞陳述同意平分B號房屋,後放棄發表意見。

 

裁判結果

位於房山區A號房屋周某文繼承;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本案中,2007年5月29日,周父周母分別經公證處公證遺囑,周某坤雖然對上述遺囑存有異議,但未提供足以推翻遺囑的相反證據,因此法院認定遺囑系被繼承人周父周母的真實意思表示,遺囑合法有效。周父周母在遺囑中明確表示,將周父名下A號房屋中屬於自己的那部分財產去世後留給小兒子周某文一人繼承。故周父周母去世後,A號房屋應當按照周父周母2007年5月29日所立公證遺囑辦理,由周某文繼承。

B號房屋登記在周某文名下,周某坤未提交證據證明該房屋系父母遺產,故對其主張繼承並分割B號房屋的反訴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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