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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電部門引進項目合同預案審查的暫行規定

郵電部門引進項目合同預案審查的暫行規定

郵電部門引進項目合同預案審查的暫行規定

郵電部門引進項目合同預案審查的暫行規定

為加強郵電行業管理和宏觀調控,把好郵電部門引進項目對外合同質量關,維護國家通信網完整性、統一性和先進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引進合同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郵電企業經濟合同管理規定》,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頒佈單位:信息產業部(含郵電部)(已撤銷)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95-08-29

實施時間:1995-10-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條 合同預案審查的範圍

郵電部門引進項目對外合同,不論限額上下,資金來源,供方國別,引進和償付方式,項目歸屬(郵電部或地方),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均在合同預案審查的範圍之內。

一、以增強郵電通信生產能力為目的的進口成套通信設備(包括以內貿合同形式簽約的進口設備)的合同;

二、以提供工廠專有技術或生產線成套設備,達到生產通信設備目的的合同;

三、專利技術和關鍵技術項目的合同,以及技術諮詢、合作和以服務為目的與外國企業進行項目技術合作服務的合同;

第二條 合同預案審查工作由郵電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按職責分工進行。

一、由郵電部進行合同預案審查的項目合同包括:

1.郵電部部管引進項目;

2.部尚未明確選型的省際、省內幹線長途電信傳輸設備和C3及以上長途交換設備引進項目;

3.部尚未明確選型的涉及到全網完整性、統一性和先進性的新設備制式項目。

二、除由郵電部進行合同預案審查的項目合同外,其餘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進行審查。

第三條 審查合同預案以批准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為依據。審查內容為:

一、合同預案的內容、規模與批准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是否相符。

二、設備制式、主機機型和主要設備清單是否符合國家或部頒產業政策和技術規範;

三、合同的價格和支付方式是否合理;

四、合同當事各方的權利、責任、義務的規定是否明確、對等、合理;

五、合同內有關參加聯絡業務會議、設計方案會審、技術培訓、技術考察、設備出廠檢驗、設備監造等涉及出國事項是否必要。

第四條 合同預案審查程序

一、各項目單位在與外商進行技術和商務談判後應及時填寫《引進合同預案報審表》連同項目立項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按第二條合同預案審查歸屬分工,分別報送郵電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的合同預案審查機構。涉及由郵電部審查的項目,應由項目單位所屬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審查機構報郵電部。

二、郵電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合同預案審查機構應在接到全部報送文件之後(除本規定第二條一、2和3項外),一週內給予答覆,簽發《引進合同預案審批表》給項目引進單位。

三、合同預案審查批准後,項目引進單位方可通知外貿公司對外簽約。對審查預案中提出的修改意見,引進單位應會同外貿公司認真研究,修正有關合同條款。若在談判中出現新的分歧,應及時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或部進口預審機構彙報並協商解決方案。

四、如郵電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合同預案審查機構自收到全部報送文件起逾兩週未給答覆,應視合同預案已通過,引進單位可自行會同外貿公司對外簽約。

五、凡經郵電部進行合同預案審查的引進項目合同,在正式簽約後應將合同文本及主要設備表報部備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進行合同預案審查的引進項目合同,在正式簽約後,由各合同預案審查機構將《引進合同預案審批表》及《引進合同預案報審表》報部備案。

第五條 合同預案審查機構的設置

一、郵電部合同預案機構設置在郵電部機電設備進口辦公室。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預審機構設置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相應部門內,各管理局要選配具有經貿法律、外語、技術等方面知識的人員負責此項工作。

二、郵電部合同預案審查機構印章為郵電部機電設備進口辦公室。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局印章為:××××郵電管理局合同預審辦公室。印章由各管理局刻印。

第六條 合同預案審查辦法的執行責任

各級郵電部門的引進項目合同都必須按本規定進行合同預案審查,由於報送不及時致使引進項目延期的責任由引進責任自負。對違反規定擅自對外簽約的應視情節輕重,進行通信批評或追究行政責任。郵電部機電設備進口辦公室將通知有關合同批准機關使合同暫停生效。

第七條 本規定由郵電部計劃建設司負責解釋,本規定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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