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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規定

唐山市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規定

唐山市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規定

唐山市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規定

為規範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推進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設,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本規定共二十條,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唐山市行政機關重大行政行為合法性事前審查暫行規定》(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04〕第2號)同時廢止。

頒佈單位:暫無信息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暫無信息

實施時間:暫無信息

時 效  性:暫無信息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第一條 為規範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推進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設,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是指依據本規定,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門擬作出的對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進行的審查。

第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工作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法制部門(機構)或者政府工作部門的法制機構負責。重大行政決策的承辦單位及合法性審查工作中涉及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市、縣(市)區政府法制部門(機構)負責以本級政府名義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工作。

市、縣(市)區政府工作部門的法制機構負責以本部門名義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工作。

第五條 本規定所稱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為:

(一)編制經濟和社會發展、城鄉建設方面的重要規劃;

(二)制定有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開發利用重要自然資源的重大措施;

(四)制定和調整重要行政收費項目和標準、政府性基金徵收標準;

(五)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

(六)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第六條 重大行政決策承辦單位在擬定決策方案過程中應當遵守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程序。

凡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的重大行政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在完成組織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法定程序,並經本單位法制機構合法性初審和單位集體討論通過後,將重大行政決策相關材料報送本級政府。

重大行政決策涉及兩個以上單位的,由牽頭單位負責。

第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承辦單位向本級政府報送重大行政決策方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並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可靠性、完整性負責:

(一)重大行政決策的方案草案;

(二)包含決策背景、必要性、可行性和形成過程的説明;

(三)承辦單位法制機構的合法性初審意見;

(四)相關部門反饋意見覆印件及意見處理情況;

(五)聽取公眾意見及意見採納情況的書面材料;

(六)專家論證情況書面材料;

(七)依法舉行聽證會的,提供相關書面材料;

(八)風險評估報告;

(九)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依據目錄及文本;

(十)進行合法性審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政府辦公廳(室)將重大行政決策方案按照程序報政府有關領導審閲。政府有關領導批轉政府法制部門(機構)對方案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重大行政決策方案不符合第七條要求或者有其他明顯瑕疵的,由政府辦公廳(室)退回承辦單位補充完善。

第九條 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決策權限是否合法;

(二)決策程序是否合法;

(三)決策內容是否合法。

第十條 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以書面審查為主。必要時,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採取下列方式:

(一)必要的調查研究或者考察;

(二)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協調會,公開徵求意見等形式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

(三)組織政府法律顧問開展法律諮詢或者論證,聽取有關專家學者的意見和建議。

開展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工作的時間,不計算在合法性審查期限內。

第十一條 政府法制部門(機構)應當在接到批辦意見和相關材料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合法性審查工作。對有特殊情況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的,經政府法制部門(機構)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政府法制部門(機構)要求補充材料的,重大行政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在要求期限內補送。補送的時間不計算在合法性審查期限內。

第十二條 政府法制部門(機構)根據不同情況對決策方案提出下列審查意見:

(一)屬於決策機關法定職權範圍、決策程序已依法履行、決策內容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規定的,建議可以進行決策;

(二)不屬於決策機關法定職權範圍的,建議不決策或者按照規定提請有權機關決策、依法取得授權後決策;

(三)未履行法定程序或者履行程序不符合規定的,建議補正或者重新履行相關程序後決策;

(四)決策方案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規定的,建議不決策或者進行修改後決策。

第十三條 政府法制部門向政府報送的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意見,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審查的重大行政決策名稱;

(二)按照第十二條的規定,明確提出審查的重大行政決策是否合法;

(三)發現重大行政決策存在不合法或者法律風險的,應當説明理由,並提出修改意見;

(四)對與決策承辦單位不一致的意見,應當在合法性審查意見中予以説明;

(五)其他應當載明的內容。

第十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認真研究合法性審查意見書,根據審查意見作出相應處理。

第十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決策機關集體討論。

政府法制部門(機構)出具的合法性審查意見是決策機關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十六條 上級決策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決策機關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政府法制部門(機構)應當加強對下級政府和本級政府部門、單位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的指導。

第十七條 對違反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責任機關及其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政府工作部門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工作程序參照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執行。

兩個以上部門聯合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按照職能劃分由各自法制機構分別審查。

第十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唐山市行政機關重大行政行為合法性事前審查暫行規定》(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04〕第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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