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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法規制定程序規定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法規制定程序規定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法規制定程序規定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法規制定程序規定

為規範測繪地理信息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質量,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特制定了《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法規制定程序規定》。

頒佈單位: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原國家測繪局)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2016-03-08

實施時間:2016-03-08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測繪地理信息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測繪地理信息法規,是指由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負責起草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重要的規範性文件。

第三條 起草、制定測繪地理信息法規應當貫徹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和政策,並遵循以下原則:

(一)法制統一原則。嚴格遵守憲法、立法法,與其他法律法規協調統一。

(二)科學民主原則。堅持立法公開,完善公眾參與機制,廣泛聽取意見和建議。

(三)調查研究原則。堅持從實際出發,深入調查研究,準確反映我國測繪地理信息事業改革發展的制度需求。

第四條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法規與行業管理司(以下簡稱法規司)負責組織和管理測繪地理信息法規的起草制定工作。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其他各司室(以下簡稱各司室)負責本司室職責範圍內的測繪地理信息法規的起草工作。

第五條 測繪地理信息立法所需經費按照局預算管理的規定和程序安排。

第二章 立項

第六條法規司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和國務院立法工作要求,結合測繪地理信息改革和發展的需要,組織擬訂測繪地理信息立法規劃草案,報局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印發。

擬訂立法規劃草案時,應當徵求局各司室的意見。

第七條 法規司根據測繪地理信息立法規劃和局重點工作安排,起草測繪地理信息立法年度計劃。

局各司室應當於每年12月底前向法規司提出下一年度立法項目建議,法規司進行綜合、協調後,擬訂立法年度計劃草案,報局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印發。

第八條 局各司室向法規司提交立法項目建議,應當填寫立法項目建議表(見附件),對立法必要性、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等做出書面説明。

第九條 測繪地理信息立法年度計劃中的立法項目分為出台類、調研論證類和前期研究類。

出台類指當年完成法規起草,提交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發佈或者報送立法機關審議的項目;調研論證類指當年進行調研、論證並起草出法規草稿,但不提交局務會議審議的項目;前期研究類指當年只對法規的立法必要性、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及相關政策進行研究的項目。

第十條 未列入測繪地理信息立法年度計劃的項目,原則上不提交局務會議審議。

第十一條法規司根據局領導的要求或者工作需要,可以提出調整測繪地理信息立法規劃和立法年度計劃的建議;其他各司室需要增加、取消或者延遲立法項目的,應當提出書面意見送法規司。

調整立法規劃內容應當經局務會議或者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調整立法年度計劃內容應當由局長或者主管局領導批准。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二條列入立法年度計劃的立法項目,根據其內容和各司室的職責分工,確定負責起草工作的司室(以下簡稱起草司室);立法項目內容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司室職責的,涉及到的司室共同參與起草工作並確定牽頭司室。

法規司在起草立法年度計劃時,提出起草司室和牽頭司室的建議,作為立法年度計劃的一部分報局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第十三條 立法項目的起草司室應當制定工作計劃,明確負責起草工作的處室及立法項目負責人,並將工作計劃交法規司備案。

第十四條 起草司室應當在深入調查研究、認真分析論證和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起草測繪地理信息法規。

第十五條 測繪地理信息法規的內容應當包括制定的依據和宗旨、適用範圍、調整對象、主要制度、法律責任、施行日期等。

第十六條測繪地理信息法規應當結構嚴謹、條理清晰、概念明確、文字簡練規範;分條文書寫,冠以“第×條”字樣,並可分為款、項,款不冠數字,空兩字書寫,項冠以(一)、(二)、(三)等數字;內容繁雜或者條文較多的,可以分章、分節。

第十七條測繪地理信息法規形成徵求意見稿後由起草司室負責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的範圍包括局各司室、局所屬單位、地方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徵求其他部門意見;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應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第十八條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中擬設定行政許可的,起草司室應當嚴格遵守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嚴格設定標準,履行法定程序,採取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

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許可,不得以備案、登記、年檢、監製、認定、認證、審定等形式變相設定行政許可。

第十九條 對測繪地理信息法規中涉及的重大問題,起草司室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論證情況要形成書面材料。

第二十條 起草司室根據徵求意見和專家論證的情況,對徵求意見稿進行修改,形成測繪地理信息法規的送審稿。

有關單位對測繪地理信息法規有不同意見,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的,起草司室應當書面説明有關情況。

第二十一條 起草司室應當撰寫起草説明,起草説明包括以下內容:

(一)立法的必要性和依據;

(二)起草過程;

(三)法規規定的主要制度或者措施;

(四)有關方面的意見;

(五)其他需要説明的問題。

第二十二條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設定行政許可的,起草司室應當撰寫行政許可的論證材料,論證材料包括:合法性論證材料、合理性論證材料、必要性論證材料,各方面對行政許可的意見和建議以及意見建議採納情況的資料,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相關立法資料等。

第二十三條起草司室在起草測繪地理信息法規過程中應與法規司溝通情況。重要的、複雜的測繪地理信息法規在提請局務會議審議之前,起草司室會同法規司可以召開由有關領導及專家參加的論證會,為局務會議審議做好充分準備。

第二十四條起草司室確因客觀原因不能按計劃完成立法項目的,應當在計劃完成時間之前20日寫出情況説明,分別報主管本司室工作的局領導和主管立法工作的局領導批准。

第四章 審查

第二十五條 測繪地理信息法規送審稿完成後,起草司室應當報主管局領導審閲同意,在立法年度計劃中確定的報局務會議審議時間20日前提交法規司。

第二十六條 提交法規司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送審稿和起草説明;

(二)反饋意見彙總和採納情況;

(三)設定行政許可的,提供行政許可的論證材料;

(四)必要時提供有關的調研報告,論證會紀要,國內外有關資料等。

第二十七條 法規司接到起草司室提交的送審稿後,從以下方面進行審查:

(一)是否符合本規定第三條的規定;

(二)是否違反上位法,是否與有關法律法規銜接、協調;

(三)是否徵求了有關方面的意見,並對主要意見提出了處理意見;

(四)是否對有關分歧意見進行充分協調,並提出處理意見;

(五)是否符合立法程序及立法技術的要求;

(六)是否符合工作實際,具備可操作性;

(七)是否符合本規定的其他有關要求。

第二十八條 送審稿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法規司退回起草司室:

(一)送審稿內容違反上位法的;

(二)送審稿中涉及的重大問題或者主要制度、措施存在較大爭議,尚未取得一致意見的;

(三)未按本規定所要求的立項、起草程序進行的。

第二十九條 對本規定第二十八條所列情形之外其他需要修改的,法規司與起草司室協商後,對送審稿進行修改。

第三十條 對送審稿涉及的重大問題,必要時法規司可以會同起草司室進行調研、論證和徵求意見。

第三十一條 法規司審查送審稿時,與起草司室有分歧,經協商不能取得一致的,報主管局領導決定是否提交局務會審議。

第五章 審議

第三十二條 送審稿通過審查後,經主管局領導審閲並報局長同意後提交局務會議審議。

第三十三條 局務會議審議送審稿時,由起草司室負責人做起草説明,法規司負責人做審查説明。

第三十四條 局務會議審議送審稿所提意見,法規司會同起草司室應當逐條研究,並對送審稿進行修改。

第三十五條 送審稿經局務會議審議通過後,根據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一)測繪地理信息法律、行政法規以及部門規章,由法規司起草文件經局長簽發後報國土資源部。

(二)規範性文件由起草司室起草文件經法規司會籤後,由局長或者主管局領導簽發,以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名義印發。

第六章 公佈和解釋

第三十六條 測繪地理信息法規通過併發布後,除涉密的外,應當在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入門網站及相關媒體刊物上公開。

第三十七條 測繪地理信息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解釋工作,由法規司報請立法機關,由其解釋後,統一對外答覆。

重要規範性文件的解釋工作,由各司室根據職責提出解釋意見,法規司統一對外答覆。

第三十八條 測繪地理信息法律、行政法規條文釋義的編寫,由法規司統一組織,各司室分別承擔職責範圍內的條文釋義撰寫工作。

第三十九條 測繪地理信息法規彙編工作由法規司負責。

第七章 立法協調

第四十條 測繪地理信息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送審稿上報後,法規司及局有關司室應當配合審議部門做好送審稿的審查工作。

第四十一條審議部門審查送審稿期間,法規司負責與審議部門的日常聯繫,會同局有關司室對送審稿進行修改,回答詢問,準備送審稿的相關背景材料,包括國家相關規定、與相關法律的關係、徵求意見協調情況、國外的相關立法情況等。

第四十二條 審議部門就送審稿開展立法調研、座談論證、徵求意見、部門協調時,由法規司會同局有關司室配合。

第四十三條局領導列席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法律、行政法規草案的,或者參加部務會議審議部門規章的,法規司應當會同局有關司室收集以下材料,並及時送辦公室:

(一)黨中央和國務院領導批示;

(二)該草案過去的辦理情況及相關材料;

(三)對該草案反饋的修改意見;

(四)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

第四十四條 立法機關、其他部門送局徵求意見的法律法規,由法規司會同局有關司室辦理。局有關司室根據各自職責提出反饋意見,法規司彙總後報局領導審定。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測繪地理信息法規的備案、清理工作,由法規司負責,局各司室分別承擔職責範圍內工作。

第四十六條 測繪地理信息法規的修訂工作,按照本規定進行。

第四十七條本規定第二條所稱的重要的規範性文件,是指以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名義印發,面向全社會或者整個測繪地理信息行業,在一定時期可反覆使用,具有規範作用的行政文件。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04年發佈的《國家測繪局法規制定程序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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