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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治理規定

天津市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治理規定

天津市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治理規定

天津市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治理規定

為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治理工作,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企業主體責任、部門監管責任、政府屬地責任,防止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頒佈單位:暫無信息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暫無信息

實施時間:暫無信息

時 效  性:暫無信息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治理工作,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企業主體責任、部門監管責任、政府屬地責任,防止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危險化學品的企業(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企業)的安全治理工作。

第三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治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依法依規、嚴格責任,風險管理、社會共治。

第四條 通過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治理,實現危險化學品企業規劃佈局科學合理,本質安全水平明顯提升,安全隱患及時排除,安全生產環境顯著改善。

第五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企業的安全治理工作,承擔屬地管理責任。向社會公佈危險化學品企業監管部門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天津市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對危險化學品企業的安全治理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政府的派出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轄區危險化學品企業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本轄區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治理的相關工作職責並承擔屬地管理責任。

第二章 監督管理責任

第六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召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聯席會議,擬定年度監管計劃,通報相關信息,研究、協調、解決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治理工作的重大問題。

第七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治理綜合工作,承擔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聯席會議辦公室職責。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要求,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市統一的危險化學品企業行政檢查標準和目錄並向社會公佈。

第八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市場監管、交通運輸、環保、商務、海事、郵政等依法對危險化學品安全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其職責範圍內對危險化學品企業實施安全治理。

行業主管部門、特殊監管區域監管部門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強化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履行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治理相關工作職責。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切實履行安全生產相關工作職責,為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治理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九條 對登記註冊地和實際生產經營地不一致的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的企業,由生產經營行為發生地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責監管,企業登記註冊地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予以配合,主動通報企業註冊相關信息。

第十條 市級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確定由其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企業的範圍;區縣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企業實施監管。

市和區縣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向社會公佈監管範圍和企業目錄,不得遺漏。

第三章 企業主體責任

第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危險化學品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第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自查制度,重點對下列事項進行自查:

(一)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崗位安全操作規程情況;

(二)落實安全投入情況;

(三)落實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制度,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四)安全設施、設備、裝置保持良好運行狀態,無安全隱患情況;

(五)危險工藝運用和危險場所動火、有毒有害、受限空間、爆破、登高等作業現場安全管理情況;

(六)落實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風險辨識防控及現場監控措施情況;

(七)落實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及執行情況;

(八)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與管理能力經主管部門考核合格情況;

(九)編制應急預案,提供相應的保障措施,有針對性地開展應急演練並進行評估情況;

(十)行業協會確定的自查事項;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對主體責任落實情況進行自查,形成自查報告並建檔備查。

第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安全距離應當嚴格執行相應類別的國家規定和標準。項目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嚴格遵守並執行。

建設項目規劃、設計審批部門應當嚴格審查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距離並徵求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意見,港口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裝卸建設項目應當徵求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反饋意見。

在已有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周邊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距離的規定和標準。

第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當建立風險管控制度,對設備運行、人員操作、工藝流程、安全設施等方面開展危險有害因素辨識和分析,採用相應的安全評價方法進行風險評估,及時採取對策措施。

第十五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對重大危險源、危險源點應當加強安全管理,通過物聯網、大數據等科技手段進行24小時實時在線監控,並安排專人值守,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當實時、準確地向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提供基礎數據、與安全有關的業務及監測數據等信息。

第十六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設備設施檢修報廢制度,確保設備設施正常運行。

安裝報警系統、聯鎖裝置的危險化學品企業嚴禁擅自停用。

第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應當按規定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內,實行分類、分區儲存,嚴禁超範圍、超量儲存,嚴禁禁忌物混存。

第十八條 具有資質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嚴格使用專門的運輸車輛,不得超過規定荷載運輸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與普通貨物混裝混運,不得將互相禁忌的危險化學品混裝混運。

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考核合格,並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懸掛或者噴塗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警示標誌。

運輸劇毒化學品應當嚴格按照公安機關開具的劇毒化學品運輸通行證載明事項進行運輸。

第十九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出租設備設施、作業場所的,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應當統一協調管理。

第四章 綜合治理措施

第二十條 本市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審批危險化學品項目,除國家級與市級重點危險化學品項目外,其他危險化學品項目原則上不予批准。

本市危險化學品項目佈局規劃應當統籌區域經濟社會環境因素、安全容量,充分考慮區域產業鏈合理性。

已建成的危險化學品企業不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距離規定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應當依法停產停業或者搬遷。

第二十一條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制定監督檢查方案,確定監督檢查的頻次、方式、重點行業和重點內容。

第二十二條 本市在對危險化學品企業的違法行為依法給予相應處罰的同時,加強對企業日常監督管理,對輕微違法違規行為實行記分管理制度。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危險化學品企業輕微違法違規行為記分標準和監管措施,對危險化學品企業在記分週期內累積扣分達到相應標準的,實行重點監管。

第二十三條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有下列行為的企業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一)企業由於安全生產問題1年內被處以2次以上(含2次)行政處罰的;

(二)企業未按規定進行自查的;

(三)企業對自查中發現的問題不及時採取措施治理的;

(四)企業對監管部門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不及時採取整改措施或在規定時限內未整改完成的;

(五)企業未及時、如實提供與安全有關的業務及監測數據的;

(六)未取得批准文件擅自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

(七)企業拒不執行監管監察指令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對發生上述行為的危險化學品企業實施重點監管,並在項目核准、用地審批、政府採購、工程招投標、出入境資質審核等方面通報相關單位,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

第二十四條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企業監督平台,建設安全監督“一張網”。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本部門掌握的危險化學品企業信息及有關行政執法信息向監督平台提供,實現監管信息的互通和共享。

第二十五條 本市政府績效考核工作應當提高安全生產績效考評分值比例,嚴格落實發生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一票否決”制度。

第二十六條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嚴格履行監管職責,對未取得許可證件、批准文件等擅自從事生產經營的,堅決予以取締。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情況組織相關部門聯合執法,查處危險化學品非法行為。

第五章 第三方參與治理

第二十七條 安全生產等行業協會應當組織危險化學品企業加強行業自律,引導企業嚴格落實主體責任,維護行業安全生產秩序,抵制和糾正違法違規行為,配合監管部門做好治理工作,為危險化學品企業提供技術信息諮詢和安全培訓等服務。

第二十八條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專家庫,建立專家參與技術服務、監督檢查和決策諮詢機制。

第二十九條 本市鼓勵和支持安全評價等中介服務機構參與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安全評估等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條 本市鼓勵保險機構充分發揮保險機制的作用,承保單位應當積極提供相關安全服務。

第三十一條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舉報獎勵制度,鼓勵和接受社會舉報監督。

第三十二條 本市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強化危險化學品企業從業人員和政府有關部門監管人員安全培訓教育,增強全社會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和風險防範意識。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予以從重處罰:

(一)超資質範圍、超許可數量生產、經營、儲存的;

(二)未按規定配備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的;

(三)發現重大事故隱患,未及時整改的;

(四)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或者儲存數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

(五)未取得批准文件擅自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

第三十五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未按照規定進行自查的,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未及時、如實、準確提供與安全有關的業務及監測數據的,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不具備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提請政府按照有關權限依法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

市或區縣人民政府作出關閉企業決定的同時,應當成立專門的工作小組,具體負責指導企業關閉工作依法實施。

第三十八條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發現本部門查處的違法行為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或檢察機關移送案件。

第三十九條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危險化學品安全治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醫療衞生機構、學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及其他經濟組織的危險化學品的治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監控化學品、屬於危險化學品的藥品和農藥的安全管理,依照本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以及用於國防科研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規定。

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執行。

法律、法規對燃氣的安全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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