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法律法規 >民商法類 >

武漢市實施臨時救助暫行辦法

武漢市實施臨時救助暫行辦法

武漢市實施臨時救助暫行辦法

武漢市實施臨時救助暫行辦法

為了有效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森林資源,維護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寧夏回族自治區森林防火辦法》。

頒佈單位:暫無信息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暫無信息

實施時間:暫無信息

時 效  性:暫無信息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我市社會救助體系,發揮社會救助託底線、救急難作用,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國務院關於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國發〔2014〕47號)、《湖北省社會救助實施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74號)和《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實施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鄂政發〔2015〕28號)等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困難家庭或者個人的臨時救助以及相關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臨時救助是指政府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者救助之後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者個人給予的應急性、臨時性救助。

第四條 臨時救助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應救盡救,保障有困難的羣眾得到及時救助;

(二)堅持適度救助,既要盡力而為,又要量力而行;

(三)堅持公開公正,做到政策公開、過程透明、結果公正;

(四)堅持政府救助、社會幫扶與家庭自救有機結合。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市臨時救助工作,建立臨時救助工作協調機制。

區人民政府(含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武漢化工區管委會,下同)是本轄區臨時救助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落實國家、省、市有關臨時救助的相關政策,承擔本轄區臨時救助實施細則制定、資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監督管理等職責。

第六條 民政部門負責統籌和組織實施臨時救助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臨時救助資金的籌集、撥付,保障救助工作經費。

衞生計生、教育、住房保障房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安、城管、殘聯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臨時救助工作。

第七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臨時救助申請的受理、原因核實、收入調查、民主評議和資金髮放等日常工作。

居(村)民委員會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展臨時救助受理、調查、民主評議和張榜公示等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二章 申請受理

第八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可以提出臨時救助申請:

(一)因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傷害,責任賠付不能及時到位或者無責任賠付方,導致家庭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

(二)因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等原因,產生數額過大的救治費用,導致家庭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

(三)因發生火災造成重大人身傷害或者住宅、家庭生活必需用品損毀嚴重,導致家庭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

(四)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困難家庭,因子女接受全日制高等(專、本科)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家庭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

(五)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

個人因遭遇火災、交通事故、突發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難,在本市無親屬投靠,暫時無法得到家庭支持,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可以申請臨時救助。

第九條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證,居住滿1年的居民提出臨時救助申請,由現居住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受理;居住未滿1年的,由户籍所在地或者辦理居住證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受理。

以家庭為單位提出臨時救助申請時,由户主或者家庭中年滿18週歲的家庭成員提出,家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受理。受申請人委託,居(村)民委員會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可以代為提出臨時救助申請。

第十條 申請臨時救助,應當填寫《臨時救助申請審批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家庭成員居民身份證、户口簿或者居住證;

(二)相關部門依法出具的發生突發事件的認定材料;

(三)家庭經濟狀況個人授權核對書;

(四)市、區民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持有社會救助證(低保證)、五保供養證、“三無”人員(係指由民政部門收養的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撫養義務人的公民)供養證、兒童福利證等證件的,應當一併提供。

第十一條 申請材料齊全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受理;因情況緊急無法在申請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先行受理。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予臨時救助:

(一)擁有銀行存款、有價證券、債券、保險等總價值人均超過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4倍的;

(二)擁有非普通商品住房或者2套以上(含2套)住房,且人均擁有建築面積超過本市規定的最低標準的;

(三)因打架鬥毆、賭博、吸毒或者參與其他非法活動等原因導致生活困難的;

(四)拒絕核實家庭財產和收入狀況,隱瞞財產、收入或者提供虛假證明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瞭解、掌握、核實轄區居民遭遇突發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況,主動幫助有困難的羣眾提出救助申請。

公安、城管等部門在執法中發現身處困難處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動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應當主動採取必要措施,幫助其脱離困難處境。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區級民政部門、救助站在發現或者接到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公民個人報告救助線索後,應當主動核查情況,對於其中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應當協助其申請救助。

第十四條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衞生、社會安全等突發公共事件,需要開展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以及屬於疾病應急救助範圍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民政部門應當加強與其他有社會救助職能部門的協作配合,整合相關救助信息資源,做好與精準扶貧、救災等相關救助政策的銜接,不予重複救助。

第三章 審核審批

第十五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居(村)民委員會協助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入户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民主評議、信息核查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人口狀況、遭遇困難類型等逐一調查核實,提出審核意見。審核通過的,由居(村)民委員會在申請人居住地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轉交區民政部門;審核未通過的,應當書面向申請人説明理由。

申請人以同一事由在一個年度內重複申請臨時救助的,不予受理。

第十六條區民政部門根據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交的審核意見,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若遇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批准;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准,並書面向申請人説明理由。

第十七條 臨時救助金額低於本市月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5倍的,區民政部門可以委託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審批,審批結果報區民政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對於情況緊急、需立即採取措施以防止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或者無法改變的嚴重後果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市、區民政部門應當予以先行救助。緊急情況解除之後,被救助人應當按照規定補齊審核審批手續。

第四章 救助方式及標準

第十九條 臨時救助金按照下列標準執行:

(一)因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傷害,責任賠付不能及時到位或者無責任賠付方,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每人按照當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3倍給予一次性救助,特別困難的,最高不超過當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6倍。

(二)因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經基本醫療保險報銷、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疾病應急救助和商業保險賠付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困難家庭的個人自負費用超過3000元,按照超出部分的20%的標準給予臨時救助,最高不超過當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2倍;因病致貧家庭的個人自負費用超出統計部門發佈的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按照超出部分的20%的標準給予臨時救助,最高不超過當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2倍。

(三)因火災造成重大人身傷害或者住宅、家庭生活必需品損毀嚴重,在扣除各種賠償金、保險賠付金等之後,負擔仍然較重,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根據困難程度及家庭人口,每人按照當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3倍給予一次性救助,最高不超過當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6倍。

(四)因子女接受全日制高等(專、本科)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困難家庭,在其子女第一年入學時,按照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6倍以下給予一次性救助。

(五)對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根據其困難程度,給予當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3倍以下的臨時救助。

第二十條 對經審批決定給予臨時救助的對象,除採取發放臨時救助金形式外,還可以採取發放實物、提供轉介服務等方式予以救助。

第二十一條發放臨時救助金應當按照分類施救的原則,根據致困原因、困難程度確定臨時救助標準,全面實行社會化發放,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將臨時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對象個人賬户,必要時,經區民政部門同意後可採取現金髮放。

第二十二條根據臨時救助標準和救助對象基本生活需要,可採取發放食品、飲用水、衣物,提供臨時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對於採取實物發放形式的,除緊急情況外,應當嚴格按照政府採購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對於給予臨時救助金、實物救助後,仍不能解決臨時救助對象困難的,可分情況提供轉介服務。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條件的,應當協助其申請相應專項救助;對需要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通過慈善項目、發動社會募捐、提供專業服務、志願服務等形式給予幫扶的,應當及時轉介。

第五章 資金保障

第二十四條 臨時救助資金來源:

(一)上級補助資金;

(二)本級財政預算資金;

(三)當年福利彩票公益金地方留成的提取部分;

(四)上年度結餘資金;

(五)社會捐助資金。

第二十五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臨時救助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統籌安排中央、省級和市區社會救助資金,為臨時救助提供資金保障。

第二十六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臨時救助備用金制度,並預撥一部分備用金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以方便開展緊急救助。

第二十七條 臨時救助資金實行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年度結餘資金結轉下年使用。

第二十八條 市、區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臨時救助檔案、資金賬目管理和社會救助信息化管理制度。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市、區民政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公開臨時救助政策、申請審核審批程序,向社會公開審核審批結果,並設立監督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條 相關工作人員在履行臨時救助職責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社會救助資金、物資或者服務的,區民政部門應當依法追回其獲取的救助資金和物資;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所稱低收入困難家庭指人均可支配收入高於或者等於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但低於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5倍,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本市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家庭。

本辦法所稱因病致貧家庭指家庭收入高於社會救助標準,因重特大疾病發生高額醫療費用、超過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

第三十三條 各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的臨時救助實施細則,規定意外事件、突發重大疾病、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以及其他特殊困難的具體類型和範圍。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民政部門負責解釋,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k/fagui/minshangfa/k5l53n.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