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電部門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管理試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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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電部門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管理試行辦法
為了加強郵電部門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包括網點,下同)的管理,進一步開展勞動就業服務工作,根據國務院《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管理規定》,結合郵電部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信息產業部(含郵電部)(已撤銷)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92-03-02
實施時間:1992-03-02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郵電部門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包括網點,下同)的管理,進一步開展勞動就業服務工作,根據國務院《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管理規定》,結合郵電部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郵電部門在依靠社會多渠道解決職工子女就業的同時,應在可能條件下利用自身力量舉辦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發展多種經營,廣開就業門路,解決本單位職工子女就業和安置富餘人員,同時在配合郵電發展、改善後勤服務、方便職工生活和為社會提供勞動服務方面發揮拾遺補缺的作用。
第三條 郵電部門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是集體所有制的經濟組織,要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郵電部的有關規定,依法經營、照章納税,不得偷税漏税、投機倒把、滋擾社會經濟秩序。
第四條 郵電企業、事業單位在自身無力承擔的情況下,可以將郵電延伸服務和生活後勤服務等工作交由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經營。郵電企業、事業單位可以同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簽訂勞務合同,進行勞務結算。郵電企業正常業務及國家計劃內的物資,不得交由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經營。
第二章 郵電部門對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管理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地、市、縣郵電局及其他舉辦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郵電企業、事業單位,要設立專門機構或制定有關部門,對所屬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加強管理。
第六條 郵電部門在開辦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時,應按有關規定辦理相應的審批和工商登記手續。
第七條 郵電部門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可根據國務院《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管理規定》享受免税和減税的優惠。
第三章 主辦單位的職責及其與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關係
第八條 直接開辦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郵電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主辦單位)的職責主要是:
一、採取委派、招聘、選舉等方式為所屬勞動就業服務企業配備領導幹部和業務骨幹,辦理審批手續並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
二、指導和監督所屬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端正經營思想,貫徹執行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規定;
三、協助所屬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制定發展規劃和籌措開辦資金;
四、為所屬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提供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和進行技術業務指導;
五、協助所屬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協調與社會各方面的關係;
六、對所屬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經濟活動進行財務監督和審計;
七、指導所屬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思想政治工作;
八、組織培訓所屬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幹部和專業人員。
第九條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應通過多種方式自行籌措資金。主辦單位可用自有資金向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提供扶持資金,作為借用款,由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分期償還;也可以依法作為向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投資的股金。
第十條 主辦單位向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房屋、設備和生產工具等均為有償使用,由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分期償還或支付租金。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在使用通信業務時不得享受“郵電公事”和公務電話等免費待遇。主辦單位也不得無償調用這些企業的資金、設備和勞力。
第十一條 全民所有制職工調派到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工作的,可保留其全民所有制身份,享受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工資、獎金、福利待遇。
第四章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內部管理
第十二條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應實行民主管理,按國家有關集體所有制企業的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三條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應在銀行建立帳户,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第十四條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應建立健全生產經營、勞動、人事、財務等管理制度;特別要注意加強財會管理,配齊財會人員,建立健全財會制度,接受主辦單位和有關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一般不得從郵電系統外招聘人員,必須招聘業務技術骨幹,應經主辦單位報請上一級單位審查同意。
第十六條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從業人員的工資福利,執行相應的國家規定並同企業的經濟效益掛鈎。
第十七條 凡經勞動部門辦理招工錄用手續的從業人員,在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工作期間計算工齡,專業技術人員按照規定評定專業技術職稱。
第十八條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應按有關規定計提用於從業人員醫療、勞保和離、退休養老的統籌金,參加地方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對於具有全民所有制身份的人員,應由所有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向其原單位計提離、退休養老統籌金。
第十九條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應按有關規定建立黨、團和工會組織。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各級郵電主管部門有責任對所屬單位開展勞動就業服務工作給予支持和進行檢查、指導,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者應予糾正;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者,按相關規定及程序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郵電部政策法規司和勞動工資司負責解釋,由勞動工資司負責監督、檢查在全國郵電系統的貫徹執行情況。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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