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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健全完善人民法院主審法官會議工作機制的指導意見(試行)

關於健全完善人民法院主審法官會議工作機制的指導意見(試行)

關於健全完善人民法院主審法官會議工作機制的指導意見(試行)

關於健全完善人民法院主審法官會議工作機制的指導意見(試行)

為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準確適用法律,統一裁判標準,提高審判質效,結合審判實際,就健全完善人民法院主審法官會議工作機制提出《關於健全完善人民法院主審法官會議工作機制的指導意見(試行)》。

頒佈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號:法發[2018]21號

頒佈時間:2018-11-28

實施時間:2018-11-28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兩高工作文件

為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準確適用法律,統一裁判標準,提高審判質效,結合審判實際,就健全完善人民法院主審法官會議工作機制提出如下意見。

一、人民法院應當健全完善主審法官會議工作機制,為法官審理案件準確適用法律提供指導和參考,促進裁判規則及標準統一,總結審判經驗,完善審判管理。

二、主審法官會議工作機制可以在民事、刑事、行政、國家賠償、執行等審判業務部門內部建立,也可以跨審判業務部門、審判團隊建立。

三、主審法官會議由本院員額法官組成。參加會議的法官地位、權責平等。

根據會議討論議題,可以邀請專家學者、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其他相關專業人員參加會議並發表意見。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合議庭或者獨任法官可以提請主審法官會議討論:

(一)屬於新類型、疑難、複雜、社會影響重大的;

(二)裁判規則、尺度有待統一或者在法律適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

(三)擬作出的裁判結果與本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同類生效案件裁判規則、尺度不一致的;

(四)合議庭成員意見分歧較大的;

(五)持少數意見的承辦法官認為需要提請討論的;

(六)擬改判、發回重審或者提審、指令再審的;

(七)其他需要提交討論的。

根據審判監督管理相關規定,院長、副院長、庭長可以決定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四類案件提交主審法官會議討論。

五、審理案件的合議庭或者獨任法官應當準備必要材料,在主審法官會議召開前送交參會人員。

六、參加會議的法官可以按照法官等級和資歷由低到高的順序依次發表意見,也可以根據案情由熟悉案件所涉專業知識的法官先發表意見,但主持人應當最後發表意見。

七、會議結束時,主持人應當總結歸納討論情況,形成討論意見,記入會議紀要。會議紀要應當按照規定在案卷和辦案平台上全程留痕。

八、審理案件的合議庭或者獨任法官獨立決定是否採納主審法官會議討論形成的意見,並對案件最終處理結果負責。

九、院長、副院長、庭長可以按照審判監督管理權限要求合議庭或者獨任法官根據主審法官會議討論的意見對案件進行復議。經複議未採納主審法官會議形成的多數意見的,院長、副院長、庭長應當按照規定將案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十、出席主審法官會議的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審判紀律,不得泄漏會議議題、案件信息和討論情況。

十一、法官參加主審法官會議的情況可以計入工作量,作為績效考核的加分項納入業績檔案。

十二、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加強主審法官會議工作機制的歸口管理,及時整理、印發對於形成裁判規則、統一法律適用標準、交流審判經驗和指導司法實踐等具有重要意義的會議紀要,並在案件裁判生效後結合公佈裁判文書、典型案例等形式實現資源共享。

十三、最高人民法院各審判業務部門、各巡回法庭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本意見,並根據職能定位、審判工作需要、法官人數、案件數量等實際情況制定工作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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