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務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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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代理合同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
受託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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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
合同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管法》,簽訂税務代理協議如下:
一、本合同税務代理範圍為:(可選擇)
(一)辦理税務登記、變更税務登記和註銷税務登記手續;
(二)辦理除增值税專用發票的發票領購手續;
(三)辦理納税申報或扣繳税款報告;
(四)辦理繳納税款和申請退税手續;
(五)製作涉税文書;
(六)審查納税情況;
(七)建帳建制,辦理賬務;
(八)税務諮詢、受聘税務顧問;
(九)税務行政複議手續;
(十)國家税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業務。
二、代理方式及期限
税務代理的方式為:全面代理、單項代理或臨時代理、常年代理。
税務代理的期限為:受託人應自_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完成該委託項目。税務代理委託協議約定的履行期滿,雙方如有續約意向,應及時協商並另行簽訂。
三、税務代理資質要求
(一)從事執業註冊會計師、註冊審計師業務在2年以上的;
(二)從事税務行政訴訟業務2年以上的;
(三)從事税務代理業務2年以上的;
(四)在税務部門連續從事税收實務工作15年以上,並已不在税務部門擔任職務的。
四、代理費用及支付方式
1.完成約定事項的代理費用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
3.如委託人無故終止履行協議,已收的代理費用不退,如受託人無故終止協議已收的代理費用全部退還委託人。
4.受託人在與相關政府部門協調聯繫時,如需必要應酬的,經委託人同意並由委託人主持;該應酬費用由委託人承擔。
5.如因委託的代理事項遇到重大問題,致使受託人實際工作量有較大幅度增加,委託人應在瞭解實際情況後,與受託人協商酌情調增代理費用。
6.受託人去委託人現場辦公或為委託人服務發生的必要的交通、飲食費用由委託人負擔。
7.到外埠為委託人辦理業務,除以上規定,外埠差旅、通訊、住宿及飲食費用由委託人負擔。
8.委託人如委託受託人提供不屬於本協議的服務範圍的服務,需另行按有關規定單項收費,受託人優先辦理,並予以收費優惠。
五、委託人義務及責任
1.委託人應積極配合受託人工作,並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2.委託人必須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受託人提供與委託事項有關的會計憑證、帳冊、報表及其他涉税資料,並對其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如果委託人提供的資料不及時、不全面給受託人工作造成重複,由此產生附加工作量,委託人有義務支付額外費用。如果委託人提供的資料不真實,造成偷税、欠税以及由此而受到處罰,由委託人負完全責任;這些書面資料,僅限於前述委託項目之用,不得另做它用,由於使用不當所造成的後果,委託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3.委託人不得授意受託人代理人員實施違反税收法律、法規的行為。
4.委託人應按照約定的條件,及時足額支付代理費,不按約定時間支付的,應按約定代理費金額的_________‰支付違約金。
5.由於委託人未及時提供真實的、完整的、合法的生產經營情況、財務報表及有關納税資料造成代理工作失誤的,由委託人承擔責任。
六、受託人義務及責任
1.受託人有權根據代理業務需要,查閲被代理人的有關財務會計資料和文件,查看業務現場和設施。被代理人應當向代理人提供真實的經營情況和財務會計資料。
2.受託人可向當地税務機關訂購或查詢税收政策、法律、法規和有關資料。
3受託人對被代理人偷税、騙取減税、免税和退税的行為,應予以制止,並及時報告税務機關。
4.受託人在從事代理業務期間和停止代理業務以後,都不得泄漏因代理業務而得知的祕密。
5.受託人接受委託後,應及時委派代理人員為委託人提供約定的服務。
6.受託人未完成協議約定事項的,不收取代理費用。
7.受託人遵守獨立、客觀、公正原則,依法代理委託事項,保護委託人合法權益;
8.按時保質保量完成委託人代理事項。
9.受託人應根據委託事項的複雜難易程度及税務代理執業人員的經驗、知識等情況,將受託業務委派給具有勝任能力的税務代理執業人員承擔。
10.根據委託人的受權和工作需要,承辦的執業人員應對委託人提供的情況、數據、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進行驗證、核實。
11.執業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進行代理或末按協議約定進行代理,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由受託人和執業人員個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12.税務代理執業人員在委託事項實施完畢後,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以經過核實的數據、事實為依據,形成代理意見,出具税務代理工作報告。
13.受託人應當為委託人建立檔案管理制度,保證税務代理檔案的真實、完整。
14.受託人不得對委託人實行價格歧視。
15.受託人不得超出指導價浮動幅度制定收費標準。
16.受託人不得自立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收費。
17.受託人不得采取分解收費項目、重複收費、擴大收費範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
18.受託人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服務並收費。
七、違約責任
(一)受託人違約責任
1.超越權限處理委託事務的責任。受託人超越權限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擅自轉委託的責任。受託人違反親自處理委託事務的義務,未經委託人同意而擅自轉委託,因此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受託人應對委託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在緊急情況下,委託人為維護委託人的利益而需要轉委託的,受託人不承擔違約責任。
3.擅自變更委託人的指示處理委託事務的責任。委託人違反按照委託人的指示處理委託事務的義務,擅自變更委託人的指示行事,因此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應對委託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因情況緊急難以和委託人取得聯繫的,受託人不承擔違約責任。
4.對次受託人選任不當或者指示不當的責任,受託人經委託人同意而轉委託的,如果對次受託人選任不當或者指示不當,因此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受託人應對次受託人承擔賠償責任。
5.違反交付財物及轉移權利義務的責任。受託人未將處理事務取得的財產或者權利及時轉交給委託人,因此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委託人違約責任
1.違反費用支付義務的違約責任。委託人應當預付處理委託事務的費用,如果委託人違反了這一義務,則應當向受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2.違反報酬支付義務的違約責任。受託人完成委託事務的,委託人應當向其支付報酬。因不可歸責於受託人的事由,委託合同終止或者委託事務不能完成的,委託人應當向受託人支付相應的報酬。如果委託人違反此義務的,應向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八、合同變更、解除
1.協議簽訂後,雙方應認真按約履行,不得無故終止。如有特殊原因確需終止的,提出終止的一方應及時通知另一方。
2.協議履行中如遇情況變化,需變更,補充有關條款的,由雙方協商議定。
九、合同終止
1.税務代理委託協議約定的代期限屆滿或代理事項完成,税務代理關係自然終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人在代理期限內可單方終止代理行為:
(1)税務代理執業人未按代理協議的約定提供服務;
(2)税務師事務所被註銷資格;
(3)税務師事務所破產、解體或被解散。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託人在代理期限內可單方終止代理行為:
(1)委託人死亡或解體、破產;
(2)委託人自行實施或授意税務代理執業人員實施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為,經勸告不停止其違法活動的;
(3)委託人提供虛假的生產經營情況和財務會計資料,造成代理錯誤的。
4.委託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如遇特殊情況需要終止代理行為的,提出終止的一方應及時通知另一方,並向當地主管税務機關報告,終止的具體事項由雙方協商解決。
十、聲明及保證
委託人:
1.委託人有權簽署並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委託人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均已辦妥併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委託人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4.委託人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委託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後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受託人:
1.受託人有權簽署並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受託人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均已辦妥併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受託人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4.受託人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受託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後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十一、保密
雙方保證對從另一方取得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商業祕密(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祕密)予以保密。未經該商業祕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祕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為_________年。
十二、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克服、不能避免並對一方當事人造成重大影響的客觀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如洪水、地震、火災和風暴等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動亂、政府行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時,遇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情況書面告知另一方,並應在_________天內,提供事故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雙方認可後協商終止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
十三、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採用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應責任。
十四、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_________國法律管轄並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五、合同解釋
本合同的理解與解釋應依據合同目的和文本原義進行,本合同的標題僅是為了閲讀方便而設,不應影響本合同的解釋。
十六、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協議。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七、合同效力
税務代理委託協議自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時起即具有法律效力,並受法律保護。有效期為_____年,自_______年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委託人(蓋章):_________________ 受託人(蓋章):______________
法定或授權代表人(簽字):_______ 法定或授權代表人(簽字):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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