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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當事人爭取到了最大的經濟賠償 發生交通事故後對方不賠

為當事人爭取到了最大的經濟賠償 發生交通事故後對方不賠

    浙江省臨海市XX

發生交通事故後對方不賠,為當事人爭取到了最大的經濟賠償

    民事判決書

    (2020)浙1082民初8848號

    2018年12月23日,張X駕駛浙JT××××號小型汽車沿新江路由東向西方向行駛。04時11分,行駛至臨海市古城街道後塘路與新XX時,因“未注意安全”與在後塘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的由田X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造成田X受傷及兩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認定,張X應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田X隨即被送往台州醫院治療,住院兩次,共計住院10天。經司法鑑定中心鑑定:田X構成十級傷殘,評定誤工期為210天,護理期為90天,營養期為60天。

    本律師受田X委託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請求:一、判令張X賠償田X各項經濟損失總計人民幣181548.64元(醫療費28651.80元、營養費2000元、伙食補助費300元、誤工費41370元、護理費9850元、鑑定費1900元、交通費1000元、傷殘賠償金120364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電瓶車損失3000元,其中張X已墊付13600元,剩餘超出交強險部分由張X按80%的比例賠償)


標籤: 交通事故 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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