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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審判程序是怎樣的

交通事故的審判程序是怎樣的

交通事故的審判程序是怎樣的

當事人就交通事故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之前,需要了解一下具體的審判程序是怎樣的,畢竟審判的過程還是與最後的判決結果掛鈎的。那到底交通事故的審判程序是怎樣的呢?詳細內容請跟隨本站小編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交通事故是民事侵權案件,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程序。審判程序有一審普通程序、簡易程序、審判監督程序、執行程序等程序。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主要應用一審普通程序,現介紹如下:

(一)起訴和受理。

交通事故當事人就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應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經法院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受理後七日內立案;認為不符合條件的,在七日內裁定不予立案,不服的可提起上訴。

(二)審理前的準備。

法院立案後五日內將起訴狀附本發送被告,被告應在15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訴訟材料進行必要的審理前的準備工作。

(三)開庭審理

1、開庭三日前通知訴訟參與人。

2、審理前核對訴訟參與人,宣佈法庭紀律,告知當事人有關訴訟權力與義務,詢問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3、法庭調查。

(1)當事人陳述起訴請求和理由;

(2)證人作證,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作證;

(3)出示證據;

(4)宣讀鑑定結論;

(5)宣讀勘驗筆錄;

(6)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所有證據;

(7)質證雙方就賠償爭議所得供的證據應互相質證;

4、法庭辯論。原告發言,被告答辯,第三人發言及答辯後互相答辯;

5、法庭辯論終結,雙方當事人的爭議核實清楚後法庭辯論結束,應依法作出判決;

6、法庭能夠調解的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及時判決;

普通程序的審判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需要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一審普通程序結束後,如果當事人不服而提出上訴,則一審裁判不生效力,而進入二審程序。

二審法院判決和裁定,是終審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一經宣告或送達當事人就具有法律效力。對此裁判。當事人上訴。如認為其確有錯誤,符合再審條件的,可以申請再審。

關於交通事故的審判程序的內容,小編就為大家整理到此,希望對你有所幫助。在進行交通事故訴訟的時候,當事人其實可以委託一位專業的律師來幫助打官司的,這樣才能更好的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鎮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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