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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屬於處理交通事故基本的原則是什麼?

不屬於處理交通事故基本的原則是什麼?

不屬於處理交通事故基本的原則是什麼?
不屬於處理交通事故基本的原則是什麼?

處理交通事故的基本原則是公平客觀原則,因為在處理交通事故的時候,需要對於責任進行劃分,一般情況下確定責任比例是根據當事人的工作程度來進行劃分的。當然在具體的賠償過程當中的話,是由僱主直接賠償原則。

(一)過錯直接賠償原則。機動車事故責任由過錯方承擔,雙方均有過錯按過錯比例分擔,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員、行人之間發生事故,除斥非機動車駕駛員、行人故意行為外,由機動車一方承擔,即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由事故的直接責任者來承擔。這種情形主要是鑑於機動車駕駛方是事故的直接製造者和權利義務的直接承受者。

(二)先行墊付原則。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強制保險或肇事後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全部搶救費用。這一規定主要是鑑於未參加強制性保險的責任人無力賠償或全部賠償以及未查明事故責任人的情況下,為不致使被害人的損害賠償落空,法律所作出的強制性規定。實踐中,為增加直接責任者所在單位或機動車的實際所有人的責任心,基於公序良俗和價值取向,也可責令其承擔先行墊付責任。

(三)替代賠償原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這種賠償是基於保險合同的約定,由保險方承擔的替代責任。

以上提及的只是確立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主體所遵循的一般性原則,而在實際生活中,由於物權涵蓋的權屬要素相分離(如所有權和使用權、支配管理權)、法律物權和事實物權的衝突,有時還出機動車輛掛靠(機動車實際所有者與名義貸與人,名義殘留者的場合)等問題,從而給交通事故賠償責任者法律意義上的認定帶來難度。

實踐中基於租賃關係和借用關係的情況比較複雜,考察賠償責任主體是否擔責的條件和因素應當從是否繫有償使用、是否長期使用、連續使用以及對車輛管理支配權和運行受益權等方面諸因素綜合判斷。

標籤: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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