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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打官司的期限是多久?

醫療事故打官司的期限是多久?

一、醫療事故打官司的期限是多久?

醫療事故打官司的期限是多久?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對自己權益予以保護的權利。法律對於訴訟時效的規定屬於強制性規定。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內。否則,原告的勝訴權將消滅。根據《民法通則》第135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及第136條“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的

法律根據情況不同,規定了兩種訴訟時效期間,即1年、2年。

醫療糾紛的種類較多,醫療糾紛訴訟中涉及的法律關係也較為複雜,因此權利人可從兩個不同的角度選擇訴訟案由,即醫療侵權糾紛和合同違約糾紛。選擇的角度不同,則法律所規定的訴訟時效也就不同。對於醫療侵權糾紛,則適用1年的訴訟時效,而對於合同違約糾紛,則適用2年的訴訟時效。患者如與醫院發生糾紛後欲追究醫院侵權責任的訴訟,適用特殊訴訟時效期間,訴訟時效為1年;如把醫療糾紛作為一種醫療合同糾紛,則適用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但在一般情況下,人民法院受理醫療糾紛案件大多以醫療侵權糾紛受理。因此作為患者及其家屬,在發生醫療糾紛後,一定要注意訴訟時效的規定,不僅有利於證據的收集,也可避免因超過訴訟時效而使自己喪失勝訴的權利。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相關規定,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據此,醫療事故鑑定的時效為一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損害結果發生後一年。如果患者死亡的,為死亡後一年內應當提出鑑定申請;如損害結果在多年後發現,自發現後起算一年,但超過20年的法院將不保護,鑑定亦沒有實質意義。

對於醫療事故的相關訴訟期限一般都是在一年或者是兩年之內,因為醫療事故所需要進行鑑定的內容必須在最短的時間進行確定,才能夠保證相關證據的真實性和公正性。一般如果造成受害者死亡的話,在一年之內就需要提出鑑定,如果多年後發現的話,超過20年法院將不會受理相關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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