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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再審審限期限是多久?

刑訴法再審審限期限是多久?

有時候我們在生活中肯能會遇到自己去進行起訴卻被拒絕受理,原因是起訴的時間期限已經過了,這樣的情況在刑事訴訟法中有詳細的規定,對於任何案件的受理時間以及起訴時間都是有一定的時間限制的,那刑訴法再審審限期限是多久?下面就詳細介紹。

刑訴法再審審限期限是多久?

一、刑訴法再審審限期限是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

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第二百三十二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二、公訴案件庭前審查

一審法院收到公訴案件後,應當由院長或庭長指定審判員進行審查,凡是公訴案件起訴到法院後,都必須經過這一程序。

這一程序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是決定對人民檢察院起訴的案件應否開庭審判。

審查的主要方法是閲卷。審查的主要內容是:起訴書中是否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是否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複印件或者照片,是否屬於本院管轄,有無附帶民事訴訟等等。

法院對公訴案件審查後,對符合開庭審判條件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對不符合開庭審判條件的,應退回人民檢察院處理,井説明理由,連同案卷材料一併退回。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依法進行下列工作:

①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對公訴案件的審判,一般都應依法由審判員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並依法確定1人為審判長。在確定合議庭組成人員時,還應確定書記員人選。

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10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對於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託辯護人,或者在必要的時候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③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在開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審判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對於適用簡易程序的法庭審判,人民檢察院可以不派員出席法庭。

④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3日以前送達。

⑤公開審判的案件,在開庭3日以前先期公佈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對刑事訴訟法的時間限制很多人不是很瞭解,一般情況下發生侵權行為要站在第一時間去提起訴訟,不要拖延,一般自己的法律知識有限,要請求專業的律師來解決,就能很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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