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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税額的計算是如何規定的?

社保税額的計算是如何規定的?

社保税是我國最近提出的一個説法,很多人對於社保税還不是很瞭解,實際上,社保税是和社保基金是有很多的相似之處的,但是,社會保險與税的區別是比較多的。在我們進行社保税額的計算的時候,也是有很多的注意事項的。接下來,小編會為大家帶來相關的法律知識的介紹。

社保税額的計算是如何規定的?

一、社保税額的計算

社保税是指將社保基金由“收費”,改成“收税”的形式,目的就是社保全覆蓋,夯實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基石。

作為官方首次正式提出的一個新税種,社會保障税開徵是否意味納税人的税單上又多了一項,税賦又加重了一層呢?對社會保障税深有研究的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副所長王朝才笑着打消了記者的疑慮,社保税只是將我國目前社保基金由“收費”,改成“收税”罷了,納税人的負擔不會增加。而之所以這麼改,為的就是社保全覆蓋,夯實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基石:

社保:通常社保基金常説的五險一金,一般情況下,按照你給的工資數額是單位出14%,個人養老出8%、失業扣0.5%,醫保單位出11.5%,個人出2%,生育單位出1.2%,工傷單位出1.6%,個人住房扣12%。

税:不同城市個税起徵點不同,最低的繳費額也不同只有個人所得税的計算是一樣的,比如廣州個税起徵點為5000,即5000扣除繳納的保險550剩餘4450,然後在繳納3%的個税,即繳納個税將達到10%在減去105。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中沒有提及,但是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實施條例》中提及個人為自己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是可以從個人所得税應納税所得額中抵減的,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又對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先後出台的政策性文件,只要繳納的基數不超過繳納地當地社會平均工資性收入三倍以內,繳納比例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的比例以內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的都可以在計徵個人所得税的應納税所得額中抵減的。你從中可以看出,法律只能作原則規定,法規是限定一個事項,具體到實質性計算時以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的文件為綱要,不再將法律的條文框死,是一個理論到實踐的過程與結果。

二、社會保險與税的區別

“税”的主要特徵有三:強制性、固定性和無償性。“費”同樣具有前兩個特徵,但在“無償性”上具有較大的區別。税收是無償的,政府可以任意進行轉移支付,國家可統籌安排。税收的這種無償性決定了税收收入無需直接償還給原納税人;而費的情況則不同:其繳費數量與受益程度之間基本存在着一對一的對稱的關係,在繳費者與國家之間存在一種“明顯的有償交換”關係,具有一定的返還性質。強烈的補償性是税費之間的重要區別之一。

區別何在?

首先,繳税制所強調的首先是納税這個事實,而較少強調量的概念。比如,一個幾十萬元的納税人與幾百元的納税人之間的社會權利是相等的,換言之,在社保税制度下,參保人繳税所換取的是一個福利待遇的權利,這個權利與待遇水平之間沒有等量的對稱性;而在繳費制度下,參保人的既定福利待遇預期是透明的,因為它具有明顯的儲蓄性質和強烈的“對等返還”性質。

其次,在社保税制度下,參保人的退休待遇基本是與其最後的工資水平掛鈎的,退休之後的退休金水平與以往的納税總量之間關係不大;而在社保費制度下,參保人的退休待遇水平主要是與其職業生涯中的繳費總量聯繫在一起的,強調多繳多得,少繳少得,不繳不得。

再次,社保税具有明顯的公有性,而社保費卻帶有強烈的私有性,甚至對社保費來説,我們可以將之看做是某種延遲收入的性質,是儲蓄的性質,尤其上是在引入個人賬户的制度下,許多國家立法規定它在賬户持有人去世時具有繼承性。

另外,開徵社保税存在着一個“税賦歸宿”問題,即社保税制度下必定存在着徵税前後某些羣體福利的變化,有些人可能福利水平降低了,有些人可能高了。社保税的歸宿研究認為,在不同人羣之間、不同代際之間和不同地區之間都存在着税賦歸宿問題;而費則不同,費完全是個人終生消費的一種燙平,根本就不存在任何歸宿問題。

綜上所述,在我們進行繳納社保税的時候,需要對於社保税額的計算有一定的瞭解,具體的計算方式,還要結合當地的政策來進行決定。而且,其實,社會保險與税的區別是比較多的,對於税費來説,是具有強制性、固定性和無償性的,但是對於保險來説則不具有這些特點。

標籤: 税額 社保 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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