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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成果轉化合同包含哪些內容?

專利成果轉化合同包含哪些內容?

提到專利,很多人應該都知道,是指發明成果申請了專有權,是受法律保護的。而專利成果轉化能有效促進專利技術得到更好的應用,刺激更多技術融合和創新,因此,對於專利成果轉化合同的簽訂我國還是有相關法律進行管理的,下面是關於專利成果轉化合同要具備的大致內容條款。

專利成果轉化合同包含哪些內容?

一、專利成果轉化合同應包含的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節錄)(1999年3月15日)第十八章 技術合同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百二十四條 技術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項目名稱;

(二)標的的內容、範圍和要求;

(三)履行的計劃、進度、期限、地點、地域和方式;

(四)技術情報和資料的保密;

(五)風險責任的承擔;

(六)技術成果的歸屬和收益的分成辦法;

(七)驗收標準和方法;

(八)價款、報酬或者使用費及其支付方式;

(九)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

(十)解決爭議的方法;

(十一)名詞和術語的解釋。

與履行合同有關的技術背景資料、可行性論證和技術評價報告、項目任務書和計劃書、技術標準、技術規範、原始設計和工藝文件,以及其他技術文檔,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可以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技術合同涉及專利的,應當註明發明創造的名稱、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申請日期、申請號、專利號以及專利權的有效期限。

二、簽訂合同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交易的專利應符合《專利法》的相關規定,專利轉讓人必須具有該專利的所有權,如果專利屬企業所有,必須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如果向外國人(或向國外)轉讓專利,必須經國務院批准,簽訂了專利交易合同,合同必須經專利局登記並公告後才生效,一旦專利交易合同生效,由此而產生的權利、義務一併轉移到受讓人。

2、受讓人必須是為專利技術的推廣、應用而獲取專利,而不是為壟斷技術而獲取專利。

3、專利讓與人要保證受讓人獲得技術知識,《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讓予從應當按照約定許可受讓人實施專利,交付實施專利有關的技術資料,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

4、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只能在專利權的存續期內有效,專利權有效期屆滿或者在專利被宣告無效,專利權人不得與他人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5、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受讓人不得許可與讓與人約定以外的第三人實施該專利並收取約定的費用。

因此要具備技術合同中應有的各項條款,另外需要提醒的是,交易達成即專利所有權已轉交給對方,交易前如果專利讓與人已經在此專利上進行發明創造,交易之後也得停止,若繼續進行則有違合同,不明智也不合法。

標籤: 專利 合同 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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